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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6月 更新日期:10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103

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之意旨,同時考量現行國軍人力現況及實際需求,行政院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誠有其意義,惟為保障軍官士官之正當權益,本報告經詳為研析後,針對前揭草案之若干問題,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下列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為貫徹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招募短期甚或於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役之立法目的,應無須限制不可歸責於相關人員之事由方得以不足整年之方式辦理再服現役,所謂「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宜修改成「正當事由」。(本草案第13條、第19條)

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情形,應屬以不足整年辦理再服現役之「正當事由」,且宜與死亡、失蹤、被俘等事由並列之。(本草案第13條、第19條)

三、為求法律文字之簡潔並避免法律適用疑義,建議刪除本條例第2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