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6月
更新日期:10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1115
面對全球快速成長的寵物市場,寵物產業除了傳統的寵物活體繁殖、買賣業以外,其周邊產業有寵物食品、寵物用品及寵物服務等次產業。而寵物服務則包含寵物醫療、寵物美容、寵物訓練等 。其中針對寵物用藥乃製藥產業的一環,政府為能有效推動生技產業發展政策,鼓勵生技業者進行技術研發及移轉,開放生技業者委託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製造後得申辦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及為強化動物用藥品管理及便民措施,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至國外查廠之依據,並簡化業者輸出及銷售資料申報規定;為防止非法動物用藥品販賣,增列買賣來源不明動物用藥品之處罰,及非動物用藥品不得以醫療效能標示、宣傳或廣告,行政院爰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期限,且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重新申請。
二、動物用藥品如輸出國外時,應輸入國要求證明文字者,始須申請輸出證明書。
三、邊境管制相關之行政處分,宜由財政部關務署及其分設之海關執行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
四、邊境管制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再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