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9月
更新日期:105年9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129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多為任務編組,往往由多種身分人員,如軍職、警職或文職人員組成,且因特種勤務所具有之高風險特性,現行特種勤務條例對於相關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其相關保障相較於警察人員尚有所不足;為使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獲得完善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機制,行政院爰擬具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惟該修正草案仍有若干不足之處。基此,本報告爰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涉相關問題,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總結重點並建議修正如下:
一、給予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特別慰助金之事由,除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及死亡者外,應參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納入殉職之事由。
二、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所隸屬機關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依主管機關之需要,會同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配合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宜準用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發給特別慰助金。
三、總統係以何種標準核定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對象,宜於特種勤務條例中加以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