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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0月 更新日期:10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152

犯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如何沒收,可直接適用刑法沒收章相關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另為特別規定之必要,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本草案將同條第3項刪除,可資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