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撰成日期:105年10月
更新日期:10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謝碧珠
編號:B01150
關於境外業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按本法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即採逆向課稅機制,且有定額免稅之適用,相對消費境內業者提供勞務之買受人並無此適用,致生稅負不公情事。行政院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本次行政院草案所提修正條文,除了因立法政策之改變而修正相關法律條文構成要件之實質內容外,部分修正條文僅酌作文字修正。然而,本研究探求其修法意旨及本法整體法制結構,並從立法技術上檢視,認為草案條文之法條句式、用字用語,體例與內容之編排,仍有斟酌與修正之餘地,且與法律調和原則、法實效性原則、語言明確性原則及法條簡潔原則等立法原則,亦有未盡契合者。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次:
一、所用「跨境」乙詞易生混淆或誤解,宜釐清。
二、營業人及納稅義務人定義之法律條文句式欠妥,酌作文字修正。(建議修正第6條第2款至第4款及第2條第3款本文)
三、依法條簡潔原則,增訂境外銷售電子勞務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宜併入第2條。(建議第2條之1移作第2條第2項並修正)
四、豁免稅籍登記申設門檻為採下限規定欠明確,且與國內業者起徵點為上限之法制不衡平。(建議修正第28條之1第1項)
五、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每年銷售額之計算方式及起徵點,並明定其目的及考量因素。(建議修正第28條之1第3項)
六、境外業者在境內銷售勞務課稅規定之法律條文句式欠妥,酌作文字修正。(建議修正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