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0月
更新日期:10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157
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分現役軍人及非現役軍人而區分適用,其中有關沒收部分,依本法第75條第3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次行政院略以,為因應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規定,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該施行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因刑法所定對於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較本法現行規定為狹,為遏止賭博犯罪,爰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以院臺防字第1050174228號函送「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下:
一、本草案所定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廣,立法政策上宜考量本草案所定沒收賭博器具與財物之範圍(草案第75條);
二、本草案所定沒收規定應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即可(草案第75條);
三、本法所定沒收如適用刑法規定,本草案關於沒收規定亦配合刪除,則已毋庸 配合將「犯人」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草案第75條)。
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