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1月
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160
鑒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配合前揭刑法及其施行法之修正,爰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以院臺農字第1050178052號函送「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下:
一、明確界定本法犯罪所得範圍,與刑法第38條之1所定犯罪所得有所區別,避免司法實務運用上滋生疑義,可資贊同(草案第39條、第40條);
二、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配合刪除本法現行有關追徵、追繳之規定,可資贊同(草案第57條);
三、本法所定沒收範圍過於狹隘,應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可資認同(草案第57條)。
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