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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1月 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1167

社會救助乃因應貧窮問題所建構之社會安全網,其具「網中之網」定位,扮演國民最低生活保障之提供要角。對於解決貧窮所具有之功能地位,可由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彰顯其立法目的。而社會救助法之建制,政府除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基本生活保障外,透過相關自立扶助、就業輔導等積極性措施,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脫貧之機會。

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國人平均薪資不進反退,貧富差距擴大,接著2012年油電雙漲後帶動物價齊漲情形下,除了原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外,另有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可能面臨日常生活用品或食品的欠缺窘境。因此行政院為加強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減低經濟不景氣或物價飆漲對經濟弱勢族群的影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可視需要及財力,自行運用民間資源,並採行實物倉儲、食物券、資源媒合或物資輸送平台等方式,實施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社會救助事項活絡社區的善心與資源,建構在地化的實物互助體系,擴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層面,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13年11月8日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惟在屆期前未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再次於2016年9月23日以院臺衛字第1050178047號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探討相關問題評估本次修正草案後,對草案及現行條文提出修正建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配合此次修法重點,明定立法用語。

二、強化實物給付及社會救助業務的推動,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權責明定之。

三、為有效整合實物給付之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

置物資管理資訊平台。

四、為加強團體或民間機構之責信功能,有關開立收據及公開徵信

等規定應明定,俾供遵循。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及輔導機關或團體辦理

實物給付情形。

六、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