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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1月 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181

台灣近年來食安風波不斷,總統蔡英文於選前提出「食安五環」政策,將食品每一段生產、製造、流通、販售歷程環環相扣,緊密串起政府、廠商與民眾間食的安全體系,建立從農場到餐桌的安全環境。行政院環保署署長李應元表示,希望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後能進行跨部會合作,健全化學物質管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105年11月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8186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從整體評估方面,提出研析建議如下:一、就機關組織精簡而言,在於組織層級之精簡及組織規模之縮減,本草案通過後,三級機關將增至83個,將不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第4項所定三級機關之總數以70個為限之規定,未來環境資源部進行組織改造時,宜衡酌依規定進行總量管制。二、就機關員額供給而言,組織改造對於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的管理,是以精實為核心目標,在精實的目標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更直接為中央政府機關員額供給量設定法律上限。未來進行組改時,宜依實際業務需要從嚴審核,促使各機關人力有效運用,並符合機關員額總數規定。三、依暫行組織規程先讓機關成立運作而言,若是以暫行組織規程的方式先行完成組織改造,因為是以暫行條例為法源,因此也同時面臨必須透過修法的方式延長暫行條例的適用。如環境資源部未能如期於107年1月31日前完成立法,勢必要修法延長暫行條例之適用時間,如此才能賦予組織暫行規程法源依據。從條文內容評估方面,提出研析建議如下: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或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不得設立機關;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設立目的,與該局之權限職掌不符,爰建議宜作明確統一規範(第1條及第2條);二、權限職掌之規定易生混淆,為避免權責不明,建議釐清業務分工,明確規範權限職掌 (第2條);三、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公務員任用法已有規範,無須做重複之規定,爰建議刪除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另依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