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1月
更新日期:106年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1199
重建獎勵乃不得已之措施,故不宜納入易滋生爭議之老舊建築物,而應僅限於合法的危險建築物。但建築物終究難免隨時間消逝而逐漸瀕臨危險,且為求符合公平原則,重建獎勵不應僅限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限內,而應以危險建築物經確定後一定期限內辦理重建者,均得為獎勵對象。並建議經指定為文化資產之建築物基地得移轉優於重建獎勵之容積率予其他土地,俾免該建築物所有人疏於維護,甚至故意破壞文化資產者。另為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住宅經拆除後得請求主管機關優先提供社會住宅安置,或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購買其土地。且為保障危險建築物拆除前之抵押權及典權,建議得於重建後所分配之建築物,繼續設定原抵押權或典權,惟不能優於《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承攬人報酬抵押權。
此外,本案經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並無不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