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3月
更新日期:10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游千慧
編號:B01206
自從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生效後,世界對於「海域管理機制」之建置更加重視,我國於民國87年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海域二法,希望能藉此有效解決所轄海域爭議與海域經濟之管理,建立海洋新秩序。
民國89 年1 月26日制定公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法規,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等任務執行機關,以統一岸、海巡防事權。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海岸巡防總局為執行例所定業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專責海岸巡防及海巡任務之推動。
目前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則採軍、文併用。鑒於軍、警人員無法交流歷練,長期陷於業務需要及法律規定之間難以兼顧之困境,岸海人員應有相互交流管道,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行政院爰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50062925號函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中。本報告研析相關意見,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時作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