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傅朝文
編號:B01223
年金制度堪稱全民最關心之議題,為求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永續發展,民國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完成初步改革,將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制度,由75制修正為85制(危勞職務採70制),延後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並搭配實施展期年金,刪除公務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之規定,另將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其上限調高至15%等。
本次考試院略以民國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迄今,因客觀情境已迥異於其制度建置之初,加上人口結構轉變,趨向高齡化、少子女化,以致退撫基金所需退撫財務支出逐漸增加,爰配合國家年金機制之改革經驗,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予以合併而研提草案,其制定重點包括明定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退休金計算基準、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修正請領遺屬年金要件;明定公務人員年資可攜帶制度;民國109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其退撫制度重行建立等,爰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14281號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至本院,考試院並同時送出「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廢止案,擬於退撫法施行時,一併廢止該兩法律。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草案係我國退休撫卹制度重大變革,本報告爰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建議,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