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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B01228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62年2月6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已逾40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4年7月1日。依司法院於106年2月24日作成之釋字第746號解釋,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已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又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已於92年1月1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