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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7月 更新日期:106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安怡芸 編號:B01250

近年來,許多金融先進國家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出監理沙盒制度,賦予業者在安全空間內,測試其金融創新產品、業務、商業模式及供應機制,且其所從事活動不受一般法規之限制,使其有創新與發展之生機及商機。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在面對金融科技創新的挑戰下,為提升監理能力,制定本草案以引進監理沙盒制度,其立意之良善可資贊同,惟尚有若干未盡周延之處。爰此,本報告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一、以另立專法或修正現行各金融業法模式規範監理沙盒制度似非無討論空間。

二、金融創新實驗之客體應為金融商品或服務。

三、申請人無需自行提出創新實驗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涉之金融法規。

四、參與實驗之對象應納入主管機關審酌創新實驗申請之項目。

五、審查會議成員之專業領域及性別比例應明文規定。

六、應准許申請人自行申請停止試驗。

七、申請人應出席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利主管機關決定。

八、需調整營業資格以符合相關金融法規要求者得依一般申請延長實驗方式辦理。

九、主管機關辦理法規調整或配合提供相關協助期間必要時應依職權延長創新實驗期間。

十、建議加強對於參與實驗者之保障。

十一、本草案內容符合人民權利保障之規範,且並未直接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為規範對象,惟仍建議審查會議成員之性別比例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