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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合作社法獎助輔導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8月 更新日期:106年8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250

(一)合作事業1844年自英國發軔以來已有176個年頭,如今遍及全球96國,吸引10億人參與事業經營,創造了1億個就業機會,為庶民解決經濟、社會及文化上共同需要的問題,成為全球頗具規模的草根事業。創造合作社一個支持性的環境,是各國主要的政策目標,茲聚焦發展架構、政策模式、立法動態及經營實例等四項簡要說明。

1、發展架構

國際合作事業發展架構,係以聯合國(UN)訂定的聯合國指引(UN Guideline)及相關報告、國際勞工組織(ILO)發布的建議(Recommendation),以及國際合作聯盟(ICA)頒布的合作社聲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宣言(Declaration)等文獻,共構而成。

2、政策模式

各國會採取不同的方式為合作社創造有利的發展 環境,常見的模式計有下列三種,即:推動支持性計畫、協助成立研究機構、協助成立發展基金會。

3、立法動態

立法動態分:立法基礎、修/增法規及稅負建議三項。

4、經營實例

配合在地化的發展,具有特色的新興合作社已在歐、美地區逐漸發展起來,例如:參與公平交易合作社、老人住宅合作社、老人健康服務合作社、兒童照顧合作社、青年就業合作社、藝術家合作社、社區廚房合作社。

綜觀國際合作事業發展趨勢可瞭解,為合作社創造一個支持性的環境已是全球的共識。國際合作聯盟(ICA)頒布了合作社聲明,聯合國(UN)訂定了聯合國指引,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193號建議等重要文件,期望政府能夠體認合作社的特性,給予公平、合理的經營環境。合作事業向來與政府維持良好的夥伴關係,能為社會帶來大眾利益(general interest)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二)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依本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上開法令應係合作社可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基本法源。

(三)惟財政部64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37564號函釋:「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並無強制免稅含義﹔至於何種合作社應予免稅,自應依照稅法之規定辦理,不發生與合作社法牴觸問題」。顯以行政函釋否認法律之明文規定,且該函釋已成為各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合作社應免稅之準據。

(四)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6號解釋亦指明﹔「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法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之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準此,基於合作事業與營利事業迥然不同,政府要重視基層庶民生計,依據憲法獎勵與扶助合作事業,在合作社法第7條條文中,明確規定合作事業獎助與輔導內容,供政府與合作事業共同遵守,俾資健全我國合作事業,照顧廣大基層民眾,確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