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在毒品防制策略上要「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以達「斷絕供給、拔根斷源」目標。除檢警加強查緝工作之外,針對邊境藥物之查驗工作應加強高風險原料藥流向管控、對藥廠原料藥加強稽查;警察亦應於學校附近加強巡查,尤其對於藥物濫用個案毒品購買地點與時段列為聯巡重點;而學校更應自行清查發現施用毒品個案學生進行通報並由檢調單位向上溯源查察藥頭,除校內加強教育與宣導外,結合民間團體對於通報之個案,加強輔導與關懷,並轉介至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決定後續戒癮治療、諮商輔導或其他處遇。因此,建置一個含輔導人力校外單位及高風險群學生關懷之防治青少年藥物濫用輔導網絡極其重要。
(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可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和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以成人施用毒品而言,第一級、第二級屬刑罰,第三級、第四級屬行政罰。可見政府認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對個體及社會危害較第三級、第四級嚴重。而當前少年施用毒品,按現行法處遇分為:
1.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少年法院裁定後使其進入勒戒所觀察,經評估有繼續施用傾向者則必須進入相關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
2.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使其接受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交由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進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若已成癮,該成癮少年必須進入相關禁戒處所接受治療,如少年觀護所等相關機構。
3. 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換言之,處理方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亦即進入少年相關機構接受治療。
(三) 由上述規定可知,臺灣目前針對少年施用毒品之處遇方式以「再教育」、「勞動服務」、「隔離模式」為主。如果此種方式能夠有效幫助少年擺脫毒品束縛,或許每年少年因毒品而受保護處分或禁戒治療之人數應逐漸下降;但顯然事實並非如此。群體性之監禁隔離若無適當輔導、矯正教育,反而更易使其彼此相互交流,結交志同道合朋友排解壓力或尋找樂趣,進而學習其他犯罪技巧及手段。
(四) 毒癮戒治要對抗心癮、禁得起誘惑,需要長期輔導並具備堅定意志。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三年。因此這些少年如果意志不堅又欠缺動機,司法強制力無法長時間處遇介入,除了家庭與學校之關懷、輔導資源運用外,政府應與民間相關保護機構合作,對於少年心理加以引導,長期關注其交友、就學、就業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方可漸進引導其步入正軌。
(五) 少年施用毒品,乃係多元因素所致,而其應對策略亦須多元介入。面對裁定保護管束之少年,除生理戒癮之外,相關專業輔導工作者可經由相似生命經驗戒治毒癮後發展良好之過來人分享經驗,提升少年接受處遇動機。同時亦須協助其家庭面對少年偏差行為議題與應對,藉由在教育、家庭諮商治療、團體工作等方式,使父母與少年習得良好家庭互動。而學校除知識教育外,亦應加強教師對行為偏差學生之敏感度,不可只重視升學而忽略其他問題。
(六) 毒品查緝工作非常重要,少年問題更牽涉國家未來發展,行政院林全院長表示,毒品防制攸關社會安全與國家發展,是一場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全力出擊的關鍵戰役。因此少年反毒工作要徹底,除了學校教育之外,更需要走進社區,建構反毒防護網絡。而對於日漸增加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管理規定亦應加以修正,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僅處以罰鍰及4至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進入少年相關機構接受治療,皆應加速修法以有效防制毒品危害之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