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一、動員召集。二、臨時召集。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五、國民兵之召集。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同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另,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二) 內政部於近日表示,「為因應國防部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徵集82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1年替代役;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為儲備動員戰力,將服四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提升役男軍事基本技能,遂行戰時防衛作戰任務。」內政部預估82年次以前出生應服替代役1年之役男,約2萬5,000人,其中107年約1萬5,000人、108年約7,000人、109年約3,000人;至於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仍可以家庭或宗教因素申請改服替代役,以照顧役男需求。
(三) 我國兵役制度自民國22年制定頒布兵役法確立「以徵兵為主,志願兵為輔」後,常備士兵始終都是由徵集而來。同時為確保兵役制度有效運作,乃於29年6月29日制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選擇以對人民自由權利干預強度最強的刑罰措施,作為違反兵役義務之制裁手段。38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39年6月3日由立法院追認修正後,首次在臺公布施行。為兼籌反攻大陸與臺澎基地兵力需求,本條例於44年配合在臺新修頒「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施行,於同年5月17日作全文修正,並成為在臺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特別刑法之一。
(四) 65年中共領導人毛澤東去世,政府為肆應當時情勢發展並確保動員時效,配合作戰之需,於同年7月19日大幅修正本條例。該次修法特色,除擴大處罰範圍外,並提高科處刑度。主管機關國防部認為在非常時期,藉由本條例之全文修正,將可對意圖妨害兵役者,達到「從嚴、從重」處罰犯者,以收儆惕之效。89年2月2日配合國防人力「精實案」之實施,兵役法將陸軍2年,海、空軍3年,縮短為服滿1年10個月兵役役期,退伍後納入後備軍人列管至40歲除役(原列至45歲),並且新增「兵役替代役」作為兵役法第2條所稱兵役之一種。該法明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在「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採行替代役。除役男體位區分常備役體位及免役體位外,另增列替代役體位並刪除國民兵體位等相關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雖於91年6月4日配合兵役法相關重大兵役政策之調整,進行全文修正;惟本次修正重點,除作條次變更、移列或酌作文字修正,以及參酌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所定刑度酌予修正外,並未配合國防政策,大幅調整本條例所定之刑度。
(五) 國防部部長於105年12月應邀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107年國防部停止徵集義務役役男及實質達成募兵制目標之相關規劃、執行進程」作專案報告時表示,「107年將不再徵集82年次以前役男入營服役,至於83年次以後役男則維持四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不變。」近期,國防部針對有關恢復徵兵制以維護國軍戰力之呼聲,再次強調:「國軍近年積極透過推動募兵制各項配套措施,志願士兵已呈穩定成長,且義務役人力需求減少,預判106年底志願士兵編現率將達90%以上,可滿足部隊需求;經本部審慎評估,國軍自107年1月1日起將不再集徵役男入營服役,有關義務役人員將於107年底全數退伍離營之募兵政策不變。」
(六) 憲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對於任何國家法益侵害或威脅之行為,自應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明確規範特定之犯罪及行為人,施之以特別之刑罰,其用意在於維護國家法益,確保國家安全。惟本條例倘以特別法及維護多數個人法益為由,無限擴充科以行為人之刑度,則其對人民所造成的戕害,將不遜於洪水猛獸。募兵制施行之後,其與徵兵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為志願性質、後者為義務性質。爰此,國防部於107年停止徵集義務役役男入營服役及實質達成募兵制之目標後,對彼等人員涉及妨害兵役義務,依本條例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時,宜審酌國防政策之演進,予以適度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