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視國內歷年來重大遊覽車事故(如附表),以墜谷造成的傷亡最多,若是車輛翻覆,遭拋出車外的乘客幾乎都難以倖免。
(二)今(106)年本(9)月11日深夜發生的阿羅哈遊客運高雄重大事故,造成6死11傷,再度引發大客車乘客應繫安全帶的議題,交通部宣布10月底前將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範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客車行駛高、快速道路,必須繫上安全帶,並會要求業者加強宣導。交通部長賀陳旦也表示會在本(第9屆第4會期)會期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並以10月完成三讀為目標。
(三)上開事故之死因係未綁安全帶所產生,固值重視。但本研析擬從駕駛員人為因素來檢視重大車禍死傷事故,改善大客車行車安全之管理制度。
(四)查內政部警政署105年交通事故統計表,肇事因素多寡依次為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拋錨未採安全措施、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酒醉(後)駕駛失控、車輪脫落或輪胎爆裂、疲勞(患病)駕駛失控、逆向行駛、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或不當、人疏失等。上述肇事歸咎於駕駛員的人因特性者頗多,我國的駕駛員揀選、訓練及考核制度、客運業者自主管理等皆有待檢討。
(五)為保障乘客安全,客運業宜首重駕駛員素質,及健全客運業及政府之管理制度:
1.駕駛員揀選、訓練制度尚待加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二、經歷:…(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另查職業大客車駕駛,應符合同規則第 64條之1第1項規定:「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格標準: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二、胸部 X 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四、無下列任一疾病:(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六○mm/Hg 或舒張壓達一○○mm/ Hg。(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FVC)低於六十%之預測值。(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或有傷害行為。(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病致不堪勝任工作。」,否則應依同規則第76條規定處理。
2.重視駕駛員篩選指標:據研究指出,若駕駛員具有神經質、駕駛疲勞程度(ALT)指數高、疾病指數高、飲酒頻率高、駕駛弱視、睡眠時數低等特性,危險駕駛行為發生機會則高,得作為客運業者篩選駕駛員之重要參考。而公路監理機關亦同時將客運駕駛員,除上開規定體格檢查之入門門檻外,僅在年齡達60歲時,才須每年作符合規定之體格檢查。但其未滿60歲年齡是否也須定期為體格檢查,以保障行車安全,係值得斟酌的課題!
3.精進駕訓班訓練的課程內容:由於客運重大死傷事故,可能是差在瞬間的因應措施不足,對於職業駕駛員而言,公路緊急應變的課程權重,似乎有加強的必要。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105年業務成果報告,目前「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精進計畫」中,課程精進方式「肇事預防與處理」調整為「更新肇事數據、近年肇事相關案例、增加肇事預防章節」;「安全防衛駕駛與環保駕駛」調整為「除原有情境(山區彎道陡坡、高速及快速公路、行車視野視角、身心狀況不佳)外,增加行車視野視角情境」,固有觸及防範交通重大事故之訓練需求,惟均為1小時課程。訓練時數或有不足,可酌予增加。
4.完善客運業管理制度
(1)管理責任: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應登記內容異動時,亦同;其登記書格式,如附表八。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前,應確認所屬駕駛人三年內已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訓練或職前專案講習,且其駕照應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內駕駛座旁或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及牌照號碼,並張貼公司服務電話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應標示駕駛人姓名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前二項標示字體大小及位置應符合附表五之一規定。
遊覽車客運業於所有乘客上車後,應在車內播放安全逃生資訊影片。經營中程、長程國道客運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進入國道後,亦同。」
(2)車胎安全責任:同規則第 19 條之1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輪胎。」
(3)確保駕駛員不疲勞駕駛:同規則第 19條之2 條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 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4)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設置及運作責任:同規則第19條之4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遊覽車客運業應至少保存一年。」
(5)遊覽車營運安全責任:同規則第 86 條有明文規定,茲不贅述。
(6)由於前述輪胎爆裂、疲勞(患病)駕駛失控等係人因肇事之主流,故也列入營業大客車管理的一環,如求其完善之駕駛環境者,莫如再予以檢視駕駛勤務時間的合理換算,以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得,使其得以充分休息,例如:是否手握方向盤才能算入駕駛勤務?其休息時間若為準備發車及整理檢查車況與車上清潔時間,也能酌予納入勤務時間?另外,日本及歐盟行之有年之雙駕駛制度,對於遠程的營運路線,宜再進一步評估而援引用於我國之可行性,以舒緩危及旅客安全之疲勞駕駛問題。
(六)綜上,從公路客運重大死傷人為肇事因素占逾九成,其防治方向,我國汽車運輸業相關法制固有規範,但為求肇事「零容忍」之完善角度去研析,宜就幾個涉及駕駛員人因肇事情況評估加以補強:
1.駕駛員年齡未滿60歲也須定期為體格檢查,以保障行車安全。
2.駕訓班訓練的課程內容,對於職業駕駛員而言,公路緊急應變的課程權重,訓練時數或有不足,可酌以增加。
3.駕駛勤務時間的合理換算,以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而得以充分休息。
4.對於遠程的營運路線,雙駕駛制度引入我國之可行性,以舒緩危及旅客安全之疲勞駕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