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對環保機關精進執法方式取得環保犯罪事證的簡要分析 撰成日期:106年10月 更新日期:106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0295

就上面這個案例而言,地方環保局是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對相關的污染源理應有相當程度的掌握,但始終無法突破,最後卻需由地檢署會同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與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等單位聯合長期蒐證;然而類似的污染情形,無論空污、水污,或甚至其他的污染卻經常重複上演著,對於這樣的情形,豈不讓人質疑多數的案子如果都要動用到檢察機關重視才有可能破案的話,那麼任何法律定的再完美、再嚴也是束之高閣,守法者恆自我要求、唯恐觸法,不守法者亦自有其生存之道;又執法者的態度雖是關鍵,然亦可能因為有其他因素影響執法者,使其於執法過程中遭遇阻礙,甚至這些因素中亦包含了執法者本身的技能不足、欠缺賴以憑藉的科技儀器、關說與蒐證上的困境,如果是這些因素的影響,那麼環保署就不得不加思考如何提升與突破這樣的困境。

警政署環保警察隊自1999年成立,長期以來警察隊與各區督察大隊共同執勤的方式,係依各區概況與人員編配分別執勤、待有案件肇生在互為通知聯繫,如此,則經常發生雙方聯繫不佳、配合困難的情形,更有甚者,因為轄區幅員的關係,常有查獲案件在等待稽查人員到場稽查的時間過於冗長,導致案件處理的速度不如預期,而引發其他問題的情形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取締環保污染案件的效率。

綜上,茲提出以下幾點有關提升執行環保效率的簡要研析供參:

(一)提升人員蒐證技能與合作方式

於環保署現行督察總隊與各區大隊內、署內與警政署環保警察隊中,挑選品行優良人員給予特別訓練並成立精銳蒐證小組,以提升對取締嚴重污染案件的蒐證技能。由於環保警察本身就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且其在學校教育中就有蒐證的養成教育,故應具有較佳的蒐證技能,環保署在這方面應善加運用。

(二)進行重點式管理

1.針對觸犯重污染罪者給予強化的蒐證,以達到嚇阻的作用。

2.環保署應要求地方環保機關將民眾向其檢舉而未果的案子向環保署陳報,並加強稽查此種案件。

3.對地方主管機關提高督導的強度。

(三)俗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治國家定罪講求證據,所以執法人員蒐證藉助科技設備是有必要的。甚至必要時也要自行或找研究單位或機構研發必要的蒐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