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長期照顧組織體系整合問題之探討 (一) 中央推動長照業務運作情形
衛生福利部所主政的長照服務業務有二大領域,一是衛政業務,由「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主管,另一是社政業務,由「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此外,醫事司、社會險保司、國民健康署也有部分業務與長照相關。
「長期照顧服務法」自本(106)年6月開始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內部卻「各自為政」,例如長照住宿式及社區式機構的設置標準是「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負責,而機構興設的申請審查程序、督考與評鑑等,又分屬「社會及家庭署」與「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各自負責。亦即衛生福利部目前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政策,因其業務分屬不同單位負責,造成長照業務未能整合而消耗政策運作及社會資源情形。
(二) 地方政府執行長期照顧業務運作情形
地方政府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照管中心」,負責專業需求評估與轉銜機制,以「單一窗口」制度,提供「個案管理」、「轉介服務」、「生活輔具展示及租借」等多項服務,以利接受使用長照者獲得妥適照顧之安排。就「照管中心」服務體系功能而言,主要職責是採取需求評估後協助個案及家屬取得有效且適當之長照各項服務,建立聯結連續性之照顧體系,並藉由整合性的服務輸送,避免服務重疊、片斷與零散,讓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俾利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照管中心」部分縣市有正式納入組織編制為二級機關且隸屬不同局處,例如苗栗、屏東及宜蘭等縣政府「照管中心」隸屬於衛生局之下、臺南市政府「照管中心」隸屬於社會局;而其他縣市則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並隸屬於衛生局之下。簡言之,地方政府在執行長照業務所設置的「照管中心」是否納入組織編制及應由社政或衛政主政等議題,因限於地方制度法第62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等規定,則有賴地方首長的權限決定。
(三)建議中央及地方應設置專責單位,以利推動長期照顧業務
建立完整的長期照顧服務系統,需要結合醫療衛生體系與社會福利體系的公、私部門相關機構、團體等各項資源,藉由緊密結合的長照服務網絡,才能達成全人照顧、在地老化、普及化、多元化及可負擔等長期照顧服務目標。爰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將目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社會及家庭署」有關長照服務業務整併為「長期照顧與發展司」整合人力、經費、法規及政策,俾有效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
由於地方政府所屬「照管中心」執行長照評估、轉銜情形影響是否落實長照政策關鍵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行政作為,協調地方政府將「照管中心」納入正式組織或提升至二級機關,如此長照組織體系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才有單一對應窗口,方能強化中央與地方、地方及承辦長照服務的民間機構、團體之間溝通與協調機制,俾利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其行政效能始能發揮,進而有效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