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區內之住宅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11月
更新日期:106年11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0316
(一)非住宅區興建住宅其來有自
原來工業用地均須依核定規劃使用,始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作自用住宅使用,自屬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亦然。惟以部分住宅於工業用地劃定前即已存在,仍准繼續適用至自用住宅用地原因消滅為止,嗣後工業用地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台財稅字第7519032號)惟都市計畫實務上曾於工業區出現勞工住宅用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台財稅字第810539682號)。
嗣因產業出走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增加。同時都會地區內土地價格高漲,也使得廠商往工業區移動,乃於2011年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工業區土地得為商業用途,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其中的一般商業設施包括(1)零售業、服務業及餐飲業、(2)事務所、(3)運動休閒設施、(4)金融機構、(5)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6)倉儲批發業、(7)旅館(第18條第1項第4款,但已於2016/04/25刪除)。
於是,建商乃肆無忌憚,公然於非住宅區土地上興建住宅,並以此為銷售訴求。
(二)建築管制之鬆弛與使用管制之難處
土地上興建房屋,固應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及室內裝修許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工業廠房、商用辦公室與住宅儘管有所差別,但於使用上並非截然不同。即住宅型房屋並非不能做為辦公室,也非不能從事低功率動力的工廠(例如電腦、電話之維修,軟體開發)之用。因此,住宅與其他工商使用顯然有模糊地帶,不必然得以斷然區隔。儘管於實務上,或多或少可以從房屋建築設計及室內裝修圖說上,發現住宅型的建築及室內裝修之申請出現於非住宅區用地之上,但因建築管制之鬆弛,或其他原因,仍能取得建造執照及其室內裝修許可;益以使用管制更為不易。是以,非住宅區出現住宅。
(三)不當稅制惡化土地違法使用現象
工業區內之住宅價格通常低於正常住宅三至四成,雖然適用較高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對於民眾還是有強烈誘因。自從1996年底財政部放寬前揭課稅原則,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即使編定為工業用地,亦准適用優惠稅率(台財稅字第851924469號),更加惡化建商於非住宅用地興建住宅之違法現象。
(四)寓禁於稅之探討
縱使財政機關能一改過去,堅決重申以土地使用別課稅,而不得按房屋所有權人之使用事實為課稅依據,即非住宅區內之住宅不得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及其地上房屋之優惠稅率,房屋稅從1.2%調高為3%以上,地價稅從0.2%調高為1%以上,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10%稅率。看似明顯調高了稅率以倍數計,惟若從實價角度觀察,無論優惠或一般稅率,根本依然低得不成比例,而難能成為有效的控管工具。
(五)現行罰則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80條更進一步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後者顯然過於嚴厲,似未曾見刑罰建築物違法興建或使用者,而前者也甚為少見,其成效如何,尚待觀察。
《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亦有類似規定。
(六)關於建築物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制應重新全面檢討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非住宅區內興建之住宅,理當不能適用優惠稅率。此外,現行《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於制定時,顯然未曾慮及非住宅區內興建住宅之現象,或係針對較為嚴重的違法態樣。無論如何,於非住宅區內興建住宅顯然有另行增訂對應規定之必要,俾免執法者瞻前顧後,也無妥適規範,而難能做成適當處置或處罰。
原來工業用地均須依核定規劃使用,始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作自用住宅使用,自屬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亦然。惟以部分住宅於工業用地劃定前即已存在,仍准繼續適用至自用住宅用地原因消滅為止,嗣後工業用地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台財稅字第7519032號)惟都市計畫實務上曾於工業區出現勞工住宅用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台財稅字第810539682號)。
嗣因產業出走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增加。同時都會地區內土地價格高漲,也使得廠商往工業區移動,乃於2011年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工業區土地得為商業用途,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其中的一般商業設施包括(1)零售業、服務業及餐飲業、(2)事務所、(3)運動休閒設施、(4)金融機構、(5)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6)倉儲批發業、(7)旅館(第18條第1項第4款,但已於2016/04/25刪除)。
於是,建商乃肆無忌憚,公然於非住宅區土地上興建住宅,並以此為銷售訴求。
(二)建築管制之鬆弛與使用管制之難處
土地上興建房屋,固應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及室內裝修許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工業廠房、商用辦公室與住宅儘管有所差別,但於使用上並非截然不同。即住宅型房屋並非不能做為辦公室,也非不能從事低功率動力的工廠(例如電腦、電話之維修,軟體開發)之用。因此,住宅與其他工商使用顯然有模糊地帶,不必然得以斷然區隔。儘管於實務上,或多或少可以從房屋建築設計及室內裝修圖說上,發現住宅型的建築及室內裝修之申請出現於非住宅區用地之上,但因建築管制之鬆弛,或其他原因,仍能取得建造執照及其室內裝修許可;益以使用管制更為不易。是以,非住宅區出現住宅。
(三)不當稅制惡化土地違法使用現象
工業區內之住宅價格通常低於正常住宅三至四成,雖然適用較高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對於民眾還是有強烈誘因。自從1996年底財政部放寬前揭課稅原則,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即使編定為工業用地,亦准適用優惠稅率(台財稅字第851924469號),更加惡化建商於非住宅用地興建住宅之違法現象。
(四)寓禁於稅之探討
縱使財政機關能一改過去,堅決重申以土地使用別課稅,而不得按房屋所有權人之使用事實為課稅依據,即非住宅區內之住宅不得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及其地上房屋之優惠稅率,房屋稅從1.2%調高為3%以上,地價稅從0.2%調高為1%以上,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10%稅率。看似明顯調高了稅率以倍數計,惟若從實價角度觀察,無論優惠或一般稅率,根本依然低得不成比例,而難能成為有效的控管工具。
(五)現行罰則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80條更進一步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後者顯然過於嚴厲,似未曾見刑罰建築物違法興建或使用者,而前者也甚為少見,其成效如何,尚待觀察。
《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亦有類似規定。
(六)關於建築物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制應重新全面檢討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非住宅區內興建之住宅,理當不能適用優惠稅率。此外,現行《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於制定時,顯然未曾慮及非住宅區內興建住宅之現象,或係針對較為嚴重的違法態樣。無論如何,於非住宅區內興建住宅顯然有另行增訂對應規定之必要,俾免執法者瞻前顧後,也無妥適規範,而難能做成適當處置或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