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打擊資恐建請修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12月
更新日期:106年12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320
按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職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管制程序」,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中規定之。次按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金融機構除必須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管制程序」訂於「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外,並應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送金融機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此外,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4項:「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揭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之立法理由有3點,其一為:「配合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以及修正條文第11條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防制措施,金融機構有另訂相關注意事項以利執行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定明金融機構應將所採取相關處分及措施之內部程序納入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同法第11條規定,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應採取「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等措施。亦即金融機構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採取防制措施,並將其防制措施明文訂於「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中,以利執行。
綜上,配合資恐防制法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內容,除了防制洗錢外,尚包含「打擊資恐」,第6條第1項第1款並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時一併將注意事項內容由「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修正為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惟第6條第1項前段文字所稱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未配合修正,爰建議應配合修正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同理,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及第3項所稱「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亦宜配合打擊資恐之目的予以修正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前揭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之立法理由有3點,其一為:「配合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以及修正條文第11條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防制措施,金融機構有另訂相關注意事項以利執行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定明金融機構應將所採取相關處分及措施之內部程序納入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同法第11條規定,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應採取「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等措施。亦即金融機構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採取防制措施,並將其防制措施明文訂於「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中,以利執行。
綜上,配合資恐防制法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內容,除了防制洗錢外,尚包含「打擊資恐」,第6條第1項第1款並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時一併將注意事項內容由「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修正為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惟第6條第1項前段文字所稱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未配合修正,爰建議應配合修正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同理,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及第3項所稱「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亦宜配合打擊資恐之目的予以修正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