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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中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月 更新日期:107年1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0337
(一)大學法第9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1項)。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第2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第3項)。…」依此,公立大學之校長係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之;私立大學校長形式上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而遴選委員會普遍皆由董事會直接選任之,亦即實質上係由董事會直接遴選校長。
(二)大學的宗旨在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與促進國家發展。前揭目標應在學術自由之前提下,透過大學自治的方式來達成。而自治必須以大學成員為基礎進行自我治理,大學的主要成員有三:1.學生。2.教師。3.行政人員。然而,實際上各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校內代表多以教授為主,學生及行政人員代表極為少數,這樣的組成結構,難以在遴選程序中反映校內成員對於新校長的期許。
(三)臺灣大學校長楊泮池於去(2017)年6月21日任期屆滿,不再續任,這段時間先由代理校長處理校務,同時啟動校長遴選程序,並於今(2018)年1月5日選出新校長。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共有21席委員,包括3位教育部官派代表、2位校友總會推薦代表、3位行政會議代表、1位行政人員代表、1位學生代表,以及11位教研人員、校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臺大學生會於事前先行舉行「學生意向投票」,8位候選人中4人過門檻,但沒有任何一人獲得過半學生支持,顯示無論誰當選,都要更著重與學生溝通。
(四)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必須有五分之二以上之學校代表,而校方推出的代表則以教授為主,在學生做為校園多數的情形下,若未能擴大參與大學校長遴選,如何為全校學生發聲。
(五)校長遴選是大學自治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校長為學術之領導者,理應在遴選過程中,多徵詢各界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