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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7年1月 更新日期:107年1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0340
(一) 大專兼任教師概況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人數急速增長,專、兼任教師比已逼近1:1,幾乎每兩位老師中就有一位是兼任,已成為大學校園內承擔教學工作的主力之一。另外,兼任教師逾萬名係專職,逾半正值青壯年,顯示取得博士學位之年輕學者無法獲聘正式教職,淪為大專校院非典型勞動,即俗稱「流浪博士」之情況嚴重。
(二) 現行法規對大專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保障不足情形
大專兼任教師不直接適用「教師法」,又仍舊被排除適用「勞基法」,其「非教非勞」之特殊身分,導致其長期淪為勞動保障的「法外孤兒」。多年來,兼任教師面臨著鐘點費停滯、平均月薪偏低、薪資拖欠、勞健保中斷、無假可請或有假不敢請、沒有勞退、沒有年終獎金、被任意解僱且無資遣費等種種惡劣狀況,在教學、研究與勞動等各項重要權益保障上近乎空白。此次,於「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修正後,兼任教師雖可享有四大權益,包括:(1)勞、健保學期(年)制不中斷。(2)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3)有給薪請假權利按比例享有。(4)按月發放鐘點費不拖欠。然而,在沒有「勞基法」的工作權(續聘)保障之下,新的「聘任辦法」即便提供再多勞動保障,在不敵校方威嚇不續聘的情況下,保障恐流於形式而缺乏實質意義。
(三) 到底應適用「教師法」,還是「勞基法」?
大專兼任教師到底應適用「教師法」,還是「勞基法」,並非二選一問題。基本上,「勞基法」是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的最起碼權益。如果可以有其他比較好的勞動標準,當然優先適用比較好的保障。此擇優適用原則於「勞基法」第84條已有明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果「教師法」中的規定比「勞基法」好,當然是依「教師法」的規定。問題是目前「教師法」沒有辦法給予兼任教師更好的保障,所以才需要先以「勞基法」來提供基本保障,兩者尚無牴觸。
(四)切割「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是否妥適?
教師因性質不同而可以區分為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等,但是否適用「勞基法」,依法應考慮的是「該行業」以及其中之「工作者(職業)」有無不得適用「勞基法」的特殊情事(所謂「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否則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之意旨,即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適用過程中,絕非考慮「該行業與工作者(職業)之外」的各種性質,例如根據受雇者「有無同時具有其他職業」,而僅將「未具本職」者適用「勞基法」,再把「具本職」者排除適用。過去各種行業職業在適用「勞基法」的過程中,從未有此種依據「有無本職」而進行差別待遇之案例。此種區隔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再者,更將造成排擠效應,反導致「未具本職」兼任教師在還沒受到保障就可能先丟了工作。是以,切割「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之政策實未盡妥適。
(五)結論與建議
綜上,目前兼任教師在勞動法令保障上的空白,導致其成為各大專校院為節省人事成本的最廉價、耐操勞工。在此情況下,若繼續放任兼任教師成為無勞動保障的「法外孤兒」,除使渠等長期陷於僱用不安定之勞動環境外,也侵害到學生的受教權,亦不利我國高等教育之健全發展。職是之故,教育及勞動主管機關允宜本於各自權責儘速做出因應。以下僅針對大專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保障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俾供改進參考:1.若教育法規無法給予兼任教師基本保障,兼任教師無論具本職否,允宜一體適用「勞基法」。2.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保障與規範,涉及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護範圍內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限制,係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允宜修正「教師法」第3條使兼任教師與專任教師一體適用。3.進行全國兼任教師相關調查,以了解國內目前處境,作為改善其權益保障之參考。4.建立合理的大專教師長聘制度,將短期間任教職轉任為長期或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