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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空氣污染防制法談燃煤能源政策的簡易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0361
火力發電除了造成空污之外,也是溫室氣體的主要來源,2015年12月1日聯合國氣候峰會的報告指出,如果所有計畫中的燃煤火力發電廠都完工,將全球暖化控制在攝氏2度內的努力就會落空。而天然氣的空污問題雖遠較燃煤為低,但據研究,燃氣的暖化效應恐遠高於二氧化碳;只要燃氣產生的甲烷中有3%進入大氣,天然氣發電廠產生的溫室效應就超過燃煤電廠。由於燃煤電廠排放PM2.5的問題,近年來台灣燃煤電廠屢成眾矢之的。燃氣雖較為乾淨,但其溫室氣體排放亦不容輕忽,而其成本也約為燃煤的1.5至2倍。
由於再生能源具有不穩定的特性,陰天、夜間、無風之日,再生能源發電量甚至可能降到零,因此實際上是不可能替代可穩定24小時發電的核電,無法作為電力基載用,所以政府還是悄然規畫增加火力發電以擔負基載之用;因此原本已胎死腹中的深澳電廠機組更新計畫敗部復活,經濟部為了保供電兼顧促投資,恢復這項計畫,工程預算約1000億元,完工後年發電量約80億度。如果政府要補足廢核後減少的400億度基載供電,估計至少要投資火力發電5000億元以上。
就空氣污染防制而言,火力發電所排放出來的污染物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污染源,對人體健康與溫室氣體是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素,這從現有火力發電的實際案例即可得到驗證,相對的,核能則少有污染。但是核能最大的幾個問題,例如核廢料的處理與核災發生的機率,我國地處地震帶上,究竟這對核能電廠會有多少影響,也就是發生地震核災的機率有多少,即使機率不大,又因為核災大都對人、地、物與環境具有一次性的毀滅特性,使我們不得不重視這個問題,最好是零機率,但是又有誰敢保證?
核電與火力發電在空氣污染層面的差異,在於核電是屬於潔淨能源,火力發電則是高污染的能源,火力發電造成的影響主要是在於每天對人體的健康,是漸進式的、甚至是不易察覺的。
今日台電為符合備用容量率15%的規定擬計畫重啟深澳燃煤電廠計畫,做為未來核一、二除役後北部供電主力。雖然即使其強調機組將改為超超臨界機組,污染量不如以往燃煤電廠大,但這又有誰能保證不會對北部造成像中南部的空污情況?為何環保團體能時引述台電的資料,指此舉將增加雙北地區PM2.5濃度,幾乎抵消所有地方政府的空污防制努力?
深澳燃煤電廠計畫,歸究其原因還是政府的能源政策問題,雖然可以被理解這是在預計廢核後,台電認為必須以這樣的方式處理方能補足不夠的備用電力,但不禁令人懷疑政府的能源政策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對此,茲提出以下幾點研析供參:
一、 全國統一訂定單一的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目前是15%)是否合理?
台電公司為達到目前備用容量率不及15%的規定,準備啟動深澳電廠燃煤機組計畫而且已進入第3度環差審查階段,未來該燃煤發電萬一起動勢必增加雙北地區PM2.5濃度;此外,又如有媒體所載能源局擬急修能源管理法,供電吃緊時電廠燃煤數量不受法令與地方許可之限制,如此一來則幾乎抵消所有地方政府的空污防制努力。
電業法第27條:「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1)。…(2)。第一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3)。」,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電業管制機關勢必要求提高備用容量率,所以其現行所訂的單一百分比(15%)是否合理?邏輯上是否應依地區用電情形而有不同的備用容量率值得探討?如果可以依地區而有不同百分比的適當備用供電容量,則是否深澳電廠燃煤機組或其他地區的電廠燃煤機組就可以不必燃燒那麼多的煤來發電?
二、在能源管理法中訂定節能規定
提到節能,我們可能反問自己:「是否真的需要用到那麼多電?或有多少電是被浪費掉的?是否有錢付電費就可以浪費電?」,之所以要提倡節能是因為節流是必須的方法,例如,可以降低備用容量率15%的規定,可以做為緩衝與建構再生能源不足所需要的時間。鑒於用電需求愈來愈多,例如新建物、新公共設施…等,而開源的速度又趕不上需求,故我們必須有新的思考,例如,路燈是否需整晚(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6時,共12小時)都開?或限定時段?或是依路段使用率作個別設定?或依路段、時段使用率間距照明?等等…。
目前能源局雖自2016年推動為期3年的新節電運動方案,預算至少編列每年20億元,3年共60億的補助,除原有的節能家電補助維持不變外,還將補助服務業者汰換大型耗能設備。但這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建議在補助之外還是要在能源管理法中訂定節能的規定強制政府、機構、建物、社區、公共或私人設施(例如廣告物)必要的節能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