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旅行法」對台灣發展路線的啟示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0376
編號:376
議題研析
一、題目:「台灣旅行法」對台灣發展路線的啟示
二、所涉法律:台灣旅行法( H.R.535 - Taiwan Travel Act)
三、探討研析
(一)台灣旅行法簡介
按美國總統川普於本(2018)年3月16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該法全名為「為鼓勵美國與台灣間所有層級之訪問及為其他目的法」(An Act to encourage visi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t all levels, and for other purposes),依學者闡述,該法第1條明訂「本法得被引述為『台灣旅行法』」;第2條「所見」(Findings),陳述國會的六點所見(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分別述明台灣關係法之重要角色與主要內涵,讚賞台灣的民主轉型成就,以及現行美台高層互訪的自我設限。
第3條「國會觀點;政策聲明」才是該法的核心。第(a)項國會觀點(Sense of congress)規定,國會的觀點是美國政府「應該」(should)「鼓勵」(encourage)美台之間所有層級官員之訪問;第(b)項政策聲明(Statement of policy)規定,美國的政策「應該」(should)是允許(allow)美國所有層級的官員(包括內閣層級之國安官員與軍方將領)訪台並與台方相對之官員會面,並允許台灣高層官員在有尊嚴的情況下訪美且與美方官員(包括國務院、國防部或其他內閣官員)會面,同時鼓勵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台灣所設立機構在美執行涉及美台雙方國會議員、官員參與之活動等。簡言之,該法雖稱為「旅行法」,實則不涉及一般台美雙方人民間之旅行,主要是解除雙方高層官員互訪的不成文限制。
(二) 法律效力
據學者研析,在法律用語上,should屬一種「道德上的勸服」,不可翻譯成中文法律用語的「應」;shall才是具法律約束力及賦予法律義務的「應」。由於該法第3條的用字都是should而非shall。再加上同條明文指出,此為國會意願或觀點之表達,且只是政策的宣示,should之後的用字更只是「鼓勵」,而非shall之後接一些更直接的用字,譬如增進、落實等。換言之,該法雖經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但卻是一部對美國行政部門不具法律約束力,行政部門亦無執行之法律義務的法律。美國在臺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亦認同該法對行政部門沒有拘束力。
(三) 探討分析
台灣旅行法簽署後,對台灣產生何種影響,各方看法不盡相同,可歸納為如下二種看法:
(1) 台灣旅行法簽署後,緊接著就有台美高層互訪,如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卿黃之瀚、商務部副助理部長史宜恩等訪台;高雄市長陳菊赴美訪問時,也會見了亞太代理助卿董雲裳。由此可見,台灣旅行法是玩真的。台灣的發展路線面臨選擇,必須清楚的選擇「美台站在同一陣線」否則就會被中國併吞。
(2) 不能把台灣旅行法單純地看成一場勝利,它只是開設了一個美中間的外交博弈舞台,台灣只是棋子。
美國環保署長吉娜麥卡錫(Gina McCarthy)曾於2014年4月14號展開對台灣為期兩天的訪問。她是自2000年以來第一位訪問台灣的美國現任部長級內閣成員。在上次內閣成員訪台是2000年克林頓總統時期的運輸部長羅德尼斯雷特。換言之,在台灣旅行法簽署前,早有美方內閣部長級官員訪台。由此可知,美方是否真正落實台灣旅行法,其觀察重點應該在美方是否派出國安或國防部門之部長級官員訪台。
四、建議事項
美國在臺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認為,由於台灣旅行法對行政部門沒有拘束力,預計美台關係不會出現巨大變化,最糟糕的結果是北京方面因為美國國會的行動而懲罰台灣。正所謂兩大之間難為小,台灣旅行法的通過固然值得欣喜,但美方的誠意仍有待時間檢驗。在波雲詭譎的國際政治場域中,我國更應穩健發展台美關係,並且竭盡所能防阻北京更進一步壓縮我國際活動空間。
議題研析
一、題目:「台灣旅行法」對台灣發展路線的啟示
二、所涉法律:台灣旅行法( H.R.535 - Taiwan Travel Act)
三、探討研析
(一)台灣旅行法簡介
按美國總統川普於本(2018)年3月16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該法全名為「為鼓勵美國與台灣間所有層級之訪問及為其他目的法」(An Act to encourage visi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t all levels, and for other purposes),依學者闡述,該法第1條明訂「本法得被引述為『台灣旅行法』」;第2條「所見」(Findings),陳述國會的六點所見(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分別述明台灣關係法之重要角色與主要內涵,讚賞台灣的民主轉型成就,以及現行美台高層互訪的自我設限。
第3條「國會觀點;政策聲明」才是該法的核心。第(a)項國會觀點(Sense of congress)規定,國會的觀點是美國政府「應該」(should)「鼓勵」(encourage)美台之間所有層級官員之訪問;第(b)項政策聲明(Statement of policy)規定,美國的政策「應該」(should)是允許(allow)美國所有層級的官員(包括內閣層級之國安官員與軍方將領)訪台並與台方相對之官員會面,並允許台灣高層官員在有尊嚴的情況下訪美且與美方官員(包括國務院、國防部或其他內閣官員)會面,同時鼓勵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台灣所設立機構在美執行涉及美台雙方國會議員、官員參與之活動等。簡言之,該法雖稱為「旅行法」,實則不涉及一般台美雙方人民間之旅行,主要是解除雙方高層官員互訪的不成文限制。
(二) 法律效力
據學者研析,在法律用語上,should屬一種「道德上的勸服」,不可翻譯成中文法律用語的「應」;shall才是具法律約束力及賦予法律義務的「應」。由於該法第3條的用字都是should而非shall。再加上同條明文指出,此為國會意願或觀點之表達,且只是政策的宣示,should之後的用字更只是「鼓勵」,而非shall之後接一些更直接的用字,譬如增進、落實等。換言之,該法雖經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但卻是一部對美國行政部門不具法律約束力,行政部門亦無執行之法律義務的法律。美國在臺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亦認同該法對行政部門沒有拘束力。
(三) 探討分析
台灣旅行法簽署後,對台灣產生何種影響,各方看法不盡相同,可歸納為如下二種看法:
(1) 台灣旅行法簽署後,緊接著就有台美高層互訪,如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卿黃之瀚、商務部副助理部長史宜恩等訪台;高雄市長陳菊赴美訪問時,也會見了亞太代理助卿董雲裳。由此可見,台灣旅行法是玩真的。台灣的發展路線面臨選擇,必須清楚的選擇「美台站在同一陣線」否則就會被中國併吞。
(2) 不能把台灣旅行法單純地看成一場勝利,它只是開設了一個美中間的外交博弈舞台,台灣只是棋子。
美國環保署長吉娜麥卡錫(Gina McCarthy)曾於2014年4月14號展開對台灣為期兩天的訪問。她是自2000年以來第一位訪問台灣的美國現任部長級內閣成員。在上次內閣成員訪台是2000年克林頓總統時期的運輸部長羅德尼斯雷特。換言之,在台灣旅行法簽署前,早有美方內閣部長級官員訪台。由此可知,美方是否真正落實台灣旅行法,其觀察重點應該在美方是否派出國安或國防部門之部長級官員訪台。
四、建議事項
美國在臺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認為,由於台灣旅行法對行政部門沒有拘束力,預計美台關係不會出現巨大變化,最糟糕的結果是北京方面因為美國國會的行動而懲罰台灣。正所謂兩大之間難為小,台灣旅行法的通過固然值得欣喜,但美方的誠意仍有待時間檢驗。在波雲詭譎的國際政治場域中,我國更應穩健發展台美關係,並且竭盡所能防阻北京更進一步壓縮我國際活動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