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推事用語之修正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379
一、 題目:
刑事訴訟法推事用語之修正
二、所涉法律
刑事訴訟法
三、探討研析
經查,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亦即,憲法對於依法獨立審判者,係以「法官」稱之。因之,78年12月2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乃一律採用法官之用語;是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亦配合將推事之職稱修正為法官。刑事訴訟法以後之修正,亦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陸續將條文列有「推事」用語者,改為「法官」。
次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1條、第44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28條、第136條、第145條、第153條、第170條、第171條、第175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6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79條、第326條、第379條、第416條、第420條、第470條、第100-3條、第101-1條、第101-2條、第128-2條、第133-1條、第159-1條、第203-1條、第204-1條、第204-3條、第205-1條、第219-4條、第288-3條等40條條文,均業已改用「法官」乙語。惟同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280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426條、第457條等25條條文之規定,則仍沿用「推事」乙語。
司法院去(106)年10月2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再審程序保障」相關議題時,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包括:「第17條關於更審及再審法官應迴避、第422條第1款限於可歸責於受判決人事由始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及第426條推事名稱變更為法官等。」亦即,該次會議決議,關於將推事名稱變更為法官者,僅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未及於其他條文。惟如本文前段所析,目前刑事訴訟法仍沿用「推事」名稱之條文者,計有25條,允宜併為修正,而非僅修正第426條。
四、建議事項
為符合法律用語一致性原則,建議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仍使用「推事」之用語者,宜修正改為「法官」。
刑事訴訟法推事用語之修正
二、所涉法律
刑事訴訟法
三、探討研析
經查,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亦即,憲法對於依法獨立審判者,係以「法官」稱之。因之,78年12月2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乃一律採用法官之用語;是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亦配合將推事之職稱修正為法官。刑事訴訟法以後之修正,亦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陸續將條文列有「推事」用語者,改為「法官」。
次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1條、第44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28條、第136條、第145條、第153條、第170條、第171條、第175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6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79條、第326條、第379條、第416條、第420條、第470條、第100-3條、第101-1條、第101-2條、第128-2條、第133-1條、第159-1條、第203-1條、第204-1條、第204-3條、第205-1條、第219-4條、第288-3條等40條條文,均業已改用「法官」乙語。惟同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280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426條、第457條等25條條文之規定,則仍沿用「推事」乙語。
司法院去(106)年10月2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再審程序保障」相關議題時,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包括:「第17條關於更審及再審法官應迴避、第422條第1款限於可歸責於受判決人事由始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及第426條推事名稱變更為法官等。」亦即,該次會議決議,關於將推事名稱變更為法官者,僅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未及於其他條文。惟如本文前段所析,目前刑事訴訟法仍沿用「推事」名稱之條文者,計有25條,允宜併為修正,而非僅修正第426條。
四、建議事項
為符合法律用語一致性原則,建議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仍使用「推事」之用語者,宜修正改為「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