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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胡文棟 編號:R00391
一、題目: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第一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六項)」次依同條例該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第一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第二項)……」
(二)據報導內側龜車名列國道重大惡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處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交通部卻開一道後門,「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若內線車輛被中外線車超越,就是明確的速度過慢。但每次開罰,用路人將罰單貼上網常掀起論戰,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警方也坦言開罰後,民眾不服申訴機率很高。高速公路局指出,臺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臺灣路況的彈性措施。」學者指出,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四、建議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龜車擋路之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已有明文規範,除內側車道被長時間占用問題,應以源頭考照教育或得考量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序文,除處罰鍰外,增列「得施以交通安全講習」,對違規者確須加強嚴格執法取締。惟實務執行上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均未明訂,迭引發執法之爭議,在法制上,係值得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解決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