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對臺措施衝擊下我國留才與攬才之修法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10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0393
一、 題目:在中共對臺措施衝擊下我國留才與攬才之修法研析
二、 所涉法律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日前媒體報導,科技部業從教育部補助的65個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擇優補助18個研究中心,預計5年補助總經費約25億元。
(二) 本案源於中國早先宣布「惠臺31項措施」後,引發赴陸多領域的熱議。尤其,「對臺措施」猶如溫水煮青蛙吸取我國優秀人才和研究智財,而我國大學又擁有高度的學術自由空間。
(三) 事實上,科技發展是國家經濟成長的關鍵趨動因素,使得近年來科技人才議題受到全球關注。不僅科技人才需求增加,國際間求才若渴,引發各領域人才流動的數字逐漸上升;顯然留住人才,係保持國家競爭力,成為各國關注點的因素之一。
(四) 中國「搶人搶才」措施已陸續造成我人才流失的國安問題。科技部與教育部於本(4)月1日至7日,分別在美國舊金山、洛杉磯、紐約及波士頓等地舉辦攬才說明會,介紹「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及 「玉山計畫」以吸引海外優秀學者返國或來臺服務。另規劃補助65個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誠屬合宜,但要全盤釐清所有問題並提出解決策略,誠非易事。因此,似宜從留才、獎勵及攬才方面著手,茲提出如下析論:
1. 檢視法規獎勵之立法意旨與妥適性
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規定,係對於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因其或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不易羅致,爰於第1項規定政府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俾使其能安心從事研究工作。另為科學技術人員終年辛勤從事研究,應予一定之鼓勵,爰於第2項明定政府對研究著有功績者,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貢獻。其立意固屬留才之良好旨趣,惟對高等人才的獎勵措施似有精進空間。
2. 提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獎勵誘因
國家對高等人才尚可思考採取下列獎勵措施:引進人才之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享受醫療照顧;其配偶、子女,可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故前揭第15條規定似嫌不夠具體,對於高等人才難具吸引性,另對民間機構進用之高等人才,也可比照辦理,由政府給予補助,以鼓勵民間機構樂於引進高等人才,進而提升國內的科研水準。如能將相關補助事項法制化,則更有幫助留住高等人才。
四、 建議事項
針對前述之析論,爰提出如下修法建議: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建議增訂第2項為:「民間機構進用第一項人員,得向國家科技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原第2項遞移為第3項。修正第4項為:「前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及民間申請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 所涉法律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日前媒體報導,科技部業從教育部補助的65個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擇優補助18個研究中心,預計5年補助總經費約25億元。
(二) 本案源於中國早先宣布「惠臺31項措施」後,引發赴陸多領域的熱議。尤其,「對臺措施」猶如溫水煮青蛙吸取我國優秀人才和研究智財,而我國大學又擁有高度的學術自由空間。
(三) 事實上,科技發展是國家經濟成長的關鍵趨動因素,使得近年來科技人才議題受到全球關注。不僅科技人才需求增加,國際間求才若渴,引發各領域人才流動的數字逐漸上升;顯然留住人才,係保持國家競爭力,成為各國關注點的因素之一。
(四) 中國「搶人搶才」措施已陸續造成我人才流失的國安問題。科技部與教育部於本(4)月1日至7日,分別在美國舊金山、洛杉磯、紐約及波士頓等地舉辦攬才說明會,介紹「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及 「玉山計畫」以吸引海外優秀學者返國或來臺服務。另規劃補助65個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誠屬合宜,但要全盤釐清所有問題並提出解決策略,誠非易事。因此,似宜從留才、獎勵及攬才方面著手,茲提出如下析論:
1. 檢視法規獎勵之立法意旨與妥適性
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規定,係對於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因其或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不易羅致,爰於第1項規定政府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俾使其能安心從事研究工作。另為科學技術人員終年辛勤從事研究,應予一定之鼓勵,爰於第2項明定政府對研究著有功績者,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貢獻。其立意固屬留才之良好旨趣,惟對高等人才的獎勵措施似有精進空間。
2. 提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獎勵誘因
國家對高等人才尚可思考採取下列獎勵措施:引進人才之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享受醫療照顧;其配偶、子女,可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故前揭第15條規定似嫌不夠具體,對於高等人才難具吸引性,另對民間機構進用之高等人才,也可比照辦理,由政府給予補助,以鼓勵民間機構樂於引進高等人才,進而提升國內的科研水準。如能將相關補助事項法制化,則更有幫助留住高等人才。
四、 建議事項
針對前述之析論,爰提出如下修法建議: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建議增訂第2項為:「民間機構進用第一項人員,得向國家科技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原第2項遞移為第3項。修正第4項為:「前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及民間申請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