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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展獨立自主國防科技產業之立法芻議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30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405
一、 題目:我國發展獨立自主國防科技產業之立法芻議
二、 所涉法律
國防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三、 探討研析
(一)國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為落實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基本政策,國防部爰訂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及「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期能與國內外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生產維修事務之方向發展,以逐步逹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0月24日受邀至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報告﹕「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推行委員會、國防科技處在我國國防產業發展策略之組織編制、業務分工、預期目標與成果」時表示,「國防產業將以連結現在與未來、連結軍方與民間、連結在地與全球」為原則,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產業為核心,藉由國防武器及設備的自製、採購、升級和更新,帶動國內航太、船艦、資安產業以及周邊機械、材料、電機等相關廠商成長。」有謂者認為,國防高技術產業化的研究範圍與國家高技術產業化研究的範圍,若有根本的一致性,這樣做對軍民雙方及整個國家均是有利的,且至少有40%以上國防科技研發技術是會對國家經濟產生利益的。
(三)近年來我國龐大的武器外購預算對自力研發任務產生排擠作用,武器外購政策使得研發人才快速流失,造成研發能力嚴重衰退,已危及國家安全並阻礙本土國防產業長期發展。根據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組織(SIPRI),研究世界軍事支出國家或地區資料顯示,我國之國防預算規模約為瑞典的2.3倍。但依美國國防部對世界各主要國家進行關鍵軍事科技能力(militarily critical technologies ,MCT)評鑑認為,我國關鍵軍事科技能力係數為 0.65遠不及瑞典1.53。有謂者認為,若我國没有獨立自主的國防產業支持,兩岸戰力將漸失衡擴大,如何嚇阻與防衛,勢成空言。
四、 建議事項
(一)為落實國防法所揭櫫,國防科技工業以「自製為優先」之立法意旨。宜就國防科技產業之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之規範,另制定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專法,俾為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提供具體之法律保障。
(二)發展本土國防科技產業,屬國家層級戰略議題,涉及國防安全、外交事務、經濟與產業政策、科技發展與人才養成等跨部會之事務,現行主管機關-國防部恐無法獨力達成。爰建請由總統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之準用規定,設立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推動小組,以彰顯我國發展獨立自主國防科技產業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