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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法草案」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6月 更新日期:107年6月15日 作者:張裕榮、陳耀東 編號:R00442
一、 題目:「行政區劃法草案」研析
二、所涉法律: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
行政區劃法草案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行政區劃之功能,除在確定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財政取得等事項外,兼有解決地方資源分配不均的功能。
行政區劃是指一國為便於施政而對其轄境分區之行為,其目的在確定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財政取得等事項之界線,為地方自治之基礎。隨著情事或環境變遷,行政區劃必須與時俱進,因此有變更區劃的必要,特別是在遭遇地方資源分配不均時,調整原本的行政區劃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
(二)行政區劃的成敗關鍵是:從固著本位的對決心理,過渡到理性對話的思考。應跳脫傳統區域土地界限框架,建構區域重新整合生活條件場域。
行政區劃的關鍵,必須摒棄對決的觀念,改採對話的觀點。例如:區劃單位上,必須從地方自治轄區,轉變為地方生活區域。在推動策略上,必須從「重分配與區隔」的角度,調整為「再定位與整合」的角度探討。而參與決策者的選擇上,建議從「政府法定代表」,過渡到「開放多元參與」。最後,在成果的展現上,應跳脫傳統區域土地界限的框架,重新建構區域生活條件的場域。
(三)行政區劃法的定位:是建立一種遊戲規則,盡量不進行價值判斷;行政區劃法只是制訂標準與程序,結論仍須建立在共識基礎上。
行政區劃是一種重大變革,變革的作法是由繁化簡,行政區劃法只是一種遊戲規則,沒有太多價值判斷。長久以來,行政區劃法無法順利完成立法的原因,除了前述固著本位外,另一個原因是奢望鉅細靡遺,然而卻因此窒礙難行。因此,行政區劃法的定位是遊戲規則,不是價值論斷,作法上必須由繁化簡。行政區劃法只給標準,定程序,結論必須建立在共識基礎上。
(四)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區劃屬憲法保留事項之一;行政區劃法的可能爭議是:除涉及中央與地方、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權限劃分外,如何使住民充分參與也是重點。
行政區劃屬憲法保留事項之一,規定在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行政區劃法的草擬,不論採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方式,可能產生的爭議,除涉及中央與地方、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外,人民如何參與的方式也是重點,目前有採「上級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徵詢」、「同級行政機關草擬經民意機關同意」與「公民投票」方式等,無論最終採取何種方式,人民充分參與與意見表達是重點。
四、建議事項
綜言之,行政區劃法草案的立法方向,至少應建構在以下目的上:(一)兼顧中央與地方權責分立與制衡、(二)確保住民主體性地位與參與、(三)因地制宜提昇行政效率,財政規劃創新整合生活場域。

撰稿人:張裕榮、陳耀東


對「行政區劃法草案」研析之建議
胡文棟撰
對「行政區劃法草案」研析,有4點建議如下,供參考:
一、「行政區劃法草案」所涉法律,恐還須提及《地方制度法》,依其第7條第1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而其他改制相關程序規範,舉凡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有關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規定與同法第7條之2有關改制計畫應載明事項規定。以及同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同法第87條之1關於改制日及選舉區規定。同法第87條之2關於改制後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規定。同法第87條之3關於改制後移撥人員轉調規定。上述配套規定與「行政區劃法草案」如何調和,地方制度法上述改制規定是否可以劃歸「行政區劃法草案」統一規定,為法制上需考量處理之首要問題。
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1項)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3項)」查立法院第9屆「行政區劃法草案」各委員提案 (曾銘宗等17人第21條、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等19人第19條、委員張宏陸、蘇巧慧、陳曼麗等19人第16條) 有關規定:「原住民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之劃設、變更及廢止,另以法律定之。」有關原住民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之劃設、變更及廢止相關法制,仍未完備,亟待補充。
三、經查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23期委員會紀錄關於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過程中,主管機關內政部肯認基於國土計畫是最上位,然後是區域整合,最後才是行政區域重劃。從法律體系整體觀之,除宜一併思考上揭原住民族自治區劃分外,亦宜併同國土計畫法通盤檢討。爰行政院宜通盤檢討研擬行政區劃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後,再將上開法案之行政院版本送請本院審議,法制作業較為周延允妥。
四、本議題研析三(四)提出如何使住民充分參與之重點問題,上開公報紀錄本院委員質詢曾提出相關論述,節略如下:「…有沒有其他的民意手段可作為最後的把關?譬如人民的意志要如何從這裡突顯?人民的意志跟民意機關的利益不一定是一致的,地方議會有可能是根據他們利益的考量,說不定這個地方的民意大部分是支持的,可是地方議會的議員可能因為牽涉到自己的席次而會有一些考慮。…所以,不管是中央發動或是地方發動,應該把可以反映民意的機制都訂在這個法裡面,在最後的決定裡面,都必須讓民意扮演把關的角色。」、「應該要有一套機制,萬一地方民眾不同意行政區的整併,地方要有表達意見的空間和權利,應該要有一個公民投票否決的機制。」由於行政區劃法草案,整個行政區劃原則上是由下而上之立法精神,在法制上如何具體落實,上揭委員意見可納入重要的立法原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