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從虎航麻疹疫情談傳染病防治法中自主健康管理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6月 更新日期:107年6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448
一、題目:從虎航麻疹疫情談傳染病防治法中自主健康管理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2018年3月中旬,一名染麻疹的台灣旅客發病時曾搭乘台灣虎航,波及同機的空服員,空服員遭感染後仍出勤。經中央社記者深入了解,台灣虎航3月26日已接獲疾管署通知,但3月29日下午才發信通知員工有關感染麻疹旅客曾搭上台灣虎班機,並請機組員自主健康管理。即3月29日台灣虎航以重要信件通知員工,從3月29日起至4月4日注意身體狀況,若出現發燒、口腔內側黏膜出現白色斑點、顏面軀幹及四肢有紅色皮疹等典型麻疹臨床症狀,儘速就醫,主動告知相關接觸史並知會職業安全衛生室。台灣虎航發言人表示,疾管署在3月26日通知的信件,主要是向台灣虎航申請旅客名單資料,但未在信內明確指示應變步驟。雖在附件備註「航班機組人員應自主健康管理」,台灣虎航提供艙單後未接獲指示與提醒,直到3月29日疾管署才電話通知並指示。
疾管署副署長在客家新聞表示:「在發病前就可能有傳染力的,這些服務的班機的部分,我們就會立刻去調艙單,那就是說明天如果確定的話,我們就會針對,這個艙單的民眾去做通知。」至於虎航是否延遲通知員工,要求相關航班機組人員,要自主健康管理不得出勤,疾管署強調,3月26日行文已清楚告知,正調查虎航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一旦屬實將裁罰1萬到15萬元。嗣後,於5月29日開罰台灣虎航5萬元,創下衛福部因傳染病防治開罰航空公司的首例。
與本案相關之條文,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58條第1項、第3項:「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第1項)。……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3項)。」第59條第1項、第2項:「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第1項)。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第2項)。」違反第59條第1項者,依第69條第1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第36條是主管機關對民眾個人所作之防疫檢疫措施,現行主管機關所發之「自主管理通知書」均依據此條文。第58條是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施行之措施,其中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病人,得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第59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得商請相關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第2款主管機關得商請相關機關對「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的義務是「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例如「調艙單」即旅客名單)」,以及「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簡言之,第36條、第58條是主管機關對個人所作之行政措施,第59條是主管機關商請相關機關採行措施。
四、建議事項
過去主管機關所發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例如「病毒出血熱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因應流感大流行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因應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H7N9流感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屬於行政處分,通知書中敘明受通知者「幾日內」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措施(包括可否照常上學上班、外出是否需要戴口罩、按時量體溫……等等),並告知:「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依同法第70條可處新臺幣3,000至15,000元不等罰鍰,得按次處罰。」
因應麻疹疫情升溫,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本(107)年4月19日表示,全國已有2978人被通知自主健康管理。本案疾管署3月26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向虎航調航艙個案前後2排旅客名單(俗稱「調艙單」),並以「附件備註」的方式,要求航班機組人員應自主健康管理。未依同法第59條第1項請民航局令虎航提供文件或採行必要防疫措施,亦未依同法第36條或第58條針對空服員個人,通知其自主健康管理的期間、方式(例如「病毒出血熱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要求在離開流行地區21日內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自主健康管理者及其家人可照常上學、上班,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因應流感大流行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要求7日內,盡量於家中作息,有需要外出時應戴口罩,家人可照常上學、上班,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鑑於每種傳染病自主健康管理之期間、方式均有不同,如此以「附件備註」的方式,要求「航班機組人員應自主健康管理」,既未敘明法律依據,亦未敘明如何自主管理(包括期間、方式),以及違反之處罰,似有未妥。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58條為主管機關對個人之行政措施,第59條為主管機關商請相關機關所為之措施,以業者為對象較為適當,但由於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包括「人員」,致造成上述法律適用上的疑義。關於要求個人自主健康管理的部分,似宜循以往「病毒出血熱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因應流感大流行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法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較為妥適,爰建議將第59條第1項第1款「人員」部分予以刪除。
撰稿人:李郁強

書 面 意 見 表
姓名:李麗莉 職稱:研究員
一、 本案衛福部於本年5月29日衛授疾字第1072100249號處分書以虎航公司於3月26日接獲衛福部疾病管制署「航空器傳染病接觸者航艙資料申請」,雖配合提供航艙旅客資料,但遲至3月29日始依其備註進行「上述航班機組人員應自主管理,尤其服務指標個案之機組人員」,該延遲3日始通知相關機組人員自主健康管理之行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9條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二、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58條為主管機關對個人所採行之防疫或檢疫措施;第59條為主管機關商請有關機關採行之措施。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無病媒及病源窩藪。二、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定檢疫事項。三、發放檢疫相關資料。四、衛生教育宣導。五、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疫情調查防治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六、滯港船員、機組人員或旅客疑似傳染病就醫之通報,並於其就醫後將醫院診斷證明書送至檢疫單位。七、其他檢疫、防疫相關措施。」
三、查衛福部上開處分書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69條規定裁處。惟第59條第1項序文「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為「商請相關機關」採行措施。爰本件衛福部得「商請交通部航警局」採行同條項第1款措施,其捨此而不為,逕以本條項為處罰,恐有據以處分之適用法條錯誤。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之檢疫措施。以本案為例,應以違反第1項第4款「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及第3項,依第69條規定裁處。以疾病管制署過去之作法,於第1類及第5類傳染病大流行時,才發給「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而對於機組員認為屬於航空公司內部職業安全管理事項,亦未發給「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本案麻疹屬於第2類傳染病,因此並未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虎航「旅客」發給該通知書。
五、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建議衛福部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發給「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以提高相關人員警覺心,避免防疫漏洞。
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爰此,航空公司對於所屬人員負有保護其安全衛生之責。又依104年3月19日修訂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入(出)境航空器疑似傳染病旅客(含機組員)之處理作業建議原則」,關於航空器機組人員有其適用之規定。本件衛福部如擬自行課以法人責任,建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序文為「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採行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