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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分級醫療之醫療法修正芻議 撰成日期:107年7月 更新日期:107年7月17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478
一、題目:推動分級醫療之醫療法修正芻議
二、所涉法律
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探討研析
健保開辦至今已23年,2018年宣導重要策略為「落實分級醫療/信任社區好醫院/厝邊好醫師」及「避免重複檢驗檢查/注意用藥安全」。希望透過宣導,讓民眾先到診所就醫,如有病情需要,再行轉診,以避免同時重複檢驗檢查。
關於分級醫療政策之相關法制,涉及《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為推動分級醫療政策,健保署調整部分負擔,讓民眾未經轉診直接到大醫院就醫負擔增加;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並推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第1項)。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第2項)。」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第1項)。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2項)。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四、建議事項
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設計分級醫療制度及轉診制度,即大醫院看大病、小病由基層診所承擔。但是,就醫選擇是民眾的自由,不能強制為之。是以,藉由調高民眾看病部分負擔、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希冀引導民眾的就醫選擇。但實務上民眾仍然擠大醫院、爭掛名醫門診,之所以如此,其實是因為民眾對於基層診所的設備及醫師能力的信任度不足所致。是以,解決此問題不能單從費用考量,為提高就醫民眾對診所及看診醫師的認識,辦理診所評鑑以及醫師學經歷的揭示或許是可行之道。
現行《醫療法》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僅對「醫院」辦理評鑑,「診所」被排除在評鑑之外,為將診所納入,建議將「醫院」改為「醫療機構」。此外,《醫療法》第20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所提供就醫民眾之資訊似仍有不足,建議於「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之前,增訂「、醫師學經歷」之揭示。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