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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兼任助理排除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相關規範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8月 更新日期:107年8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0503
一、 題目:大專學生兼任助理排除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相關規範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三、 探討研析
(一)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引介
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因故無法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其性質屬於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縣市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1.依據及進用比率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2.計算方式
(1)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①依「身權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1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②依同條第4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差額補助費:依「身權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二)大專學生兼任助理涉及「身權法」第38條定額進用人數規範事宜簡析
1.背景說明
為解決學生兼任助理之定位與權益保障問題,教育部與勞動部於104年6月17日分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將學校兼任助理分為勞動型及學習型,衍生學校依「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按照比率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困難,以及不足額進用者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衝擊。為考量前開原則未有緩衝期設計,學校短期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恐有窒礙難行之處,勞動部爰於104年9月25日發布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所定『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該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之計算,不計入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者。」勞動部嗣於105年5月10日以「對學校支出經費衝擊有限」、「屢接獲提出令釋有逾越母法及破壞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的質疑」為由廢止前開令釋。自此,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之大專學生兼任助理,均須納入核算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之員工總人數。
2.現況問題
(1)學校總員工人數大幅增加,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亦隨之激增:目前各大專校院除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原名稱:「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106年5月18日修正發布,自同年8月1日起生效)所定之獎助生以外,校內工讀生及兼任助理均具有勞雇關係,須納入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總人數;另依教育部修訂之「兼任教師聘任辦法」(106年5月3日修正發布,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兼任教師不論具有本職與否,學校都須為其投保。隨著上開工讀生、兼任助理及兼任教師相繼納保後,各校總員工人數將大幅增加,以至於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激增。
(2)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標準不甚合理:學生擔任勞動型兼任助理,因納勞保須計入學校員工總人數;惟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進用兼任助理,月領薪資多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無法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分母與分子計算未有一致標準,不甚合理。
(3)大專學生兼任助理與一般事業機構受僱員工性質有別:學校為非營利機構,雖受領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勞務,但過程中仍存有教育及照顧學生之目的。兼任助理非屬學校固定編制內員工,本質上仍為學生,與一般事業機構受僱員工性質顯有差異。
(4)學校實務運作困難:學生兼任助理,月支領報酬大多未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據統計,學生兼任助理約有80%者所領費用為9,000元以下),均屬短期工讀,異動頻繁,惟人數眾多,卻須全部計入員工總人數,致學校實務運作困難,屢屢面臨身障人數進用不足額之窘境。
四、 建議事項
綜上,基於學生兼任助理計入學校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方式確有未盡衡平合理之處,且對於學校實務運作造成莫大衝擊,又考量學校並非營利機構,大專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勞務,本質仍為學生,與一般受僱員工性質有異,過程中仍存有教育及照顧學生之目的,與「身權法」課予未足額進用之差額補助費目的實有不同。因此,有關學校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允宜朝向學生兼任助理且月領薪資未達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修法方向因應辦理。爰建議修正「身權法」第38條第3項,將上述對象納入修法考量。希冀藉此緩解各大專校院屢屢面臨身障人數進用不足額之窘境。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