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居家保母專業證照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7年8月 更新日期:107年8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0511
一、題目:
居家保母專業證照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居家保母資格認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第26條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亦即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輔導及登記等相關事項,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再者,我國對居家保母的資格認定係採取技能檢定及學歷資格認證雙軌制度。
(二)居家保母服務的特性與功能
1.特性
對於2歲以下嬰幼兒家長,希望居家保母具有人性化、可及性、便利性、可負擔性及彈性時間等特質而受信賴。居家保母服務的特性,其一為在宅服務:提供孩子家庭式照顧,減少適應上困難,照顧時間彈性,隨時可得到照顧;至於居家保母則在工作上可兼顧家庭照顧又有薪資可幫助家計。其二為採個別式照顧服務:優質居家保母在托嬰幼兒之前與家長溝通教養觀念,了解家庭背景、特殊需求及環境準備等前置作業,讓家長對居家保母較有信賴感。
2.功能
居家保母功能有維護家庭完整性與國家安定的意義,其功能如下:
(1)補充親職角色:在父母或其家庭無法照顧子女時,提供「補充」父母角色的功能,適當照料嬰幼兒,維持其在原生家庭中健全成長的機會,並藉由居家保母提供臨時托嬰服務,使可以暫時獲得妥善照料,強化親職角色功能之發揮,預防家庭失去功能,避免未來付出更多社會成本來補救。
(2)滿足嬰幼兒身心發展:提供優質的發展環境,保護其免於暴露在不適當的學習環境中,並有計畫的施以飲食、遊戲、社會技巧等等生活教育,使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尤其對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特殊嬰幼兒,可以配合當地特殊的文化結合其他社區的資源,安排更多接受刺激及訓練的機會,增加其生活經驗與學習。
(3)提高國民品質與生產力:嬰幼兒是國家未來主人翁,於養育的過程中,除父母能夠教養子女具備在社會中生存的能力外,且藉由補足家庭托兒福利,提供量足質優的居家保母,讓家長更能專心投入職場上,強化國家的競爭力。
(三)居家保母專業化
居家保母證照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涉及服務品質的提升,其重要性概述如下:
1.提醒社會大眾對嬰幼兒成長照顧品質的重視。故建立保母證照制度有其必要性。對嬰幼兒而言,是保障權益和維護福祉。對父母而言,是提供遴選依據和確認能力。對保母而言,可發揮激勵自我成長、提昇社會地位和確保績效之功能。
2.保母證照制度之各項事務,宜視事權性質,由各相關行政機關人員、教育專業人員、家長及保母共同參與,整體提升照顧嬰幼兒服務的品質。
3.為提升家庭托育者的素質及建構家庭保母專業發展途徑,提供家庭主婦適切的就業準備及機會。
4.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教保相關職場。
(四)居家保母證照制度-以日本為例
日本厚生勞動省於2005年公告在家進行嬰幼兒托育者,稱為「家庭福祉員」,其資格採取「全國家庭福祉員資格認定」制度。由中央厚生勞動省設立類似公司型態的全國家庭福祉員協會,由該會負責家庭福祉員資格認證審核、訓練及媒合家長與家庭福祉員工作;家庭福祉員取得資格並加入該協會,再經由協會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註冊,方可進行托育服務。換言之,日本為加強家中托育服務品質保證,除推動支持性團體的居家保母服務督導互助網絡機制,並提供居家保母教育機會,進而發揮專業證照制度的成效。
四、建議事項:
(一)中央政府必須研發出一套客觀的、符合實務現場需求、能夠有效強化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置保母系統的「督導輸送機制」,除現行保母人員核心課程規範、社區保母系統及全國保母資訊網系統資料庫外,宜再增加規範全國一致性的居家托育基本品質基準、規劃系統督導與訪視人員核心課程,以及建置外部督導人力庫(包含幼兒教育、兒童福利、衛生保健、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士)等配套措施。爰此,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增訂居家式托育服務督導者之資格要件,另於同條第5項訂定相關督導方式及內容項目等規定。
(二)為增加居家保母照顧能力,以利其服務品質的提升,建議繼續推動保母證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證照檢定標準、證照撤銷的規定、證照更新及退場基準等相關規定。
(三)實施保母及督導人員執業時必備證照之規定外,政府應積極推動輔以績效評鑑、回任機制、進修管道、證照法令、申訴管道、證照供需評估、分區試辦及優質保母表揚等相關配套措施。
撰稿人:張淑卿
10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