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之合宜性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8月
更新日期:107年8月24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0519
一、 題目
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之合宜性研析
二、 所涉法律
保險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透過吸收存款及收取保險費等,金融業擁有充足資金動能,截至2018年5月底止,我國銀行體系吸收之存款金額達10.1兆元,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總額更超過23兆元,若能將該項資金導引配置到實體產業,對臺灣經濟轉型升級將有很大助益 。
(二)為借助金融的力量,支持產業發展與創新轉型,並協助解決公共建設財源問題,滿足企業與民眾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與期許,金管會於2018年6月間提出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中亦有相應之規劃方案,其中針對保險業所採之策略包括:「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引導保險資金協助經濟發展―配合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放寬保險業投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社會福利事業得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限制,並檢討降低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公共投資之風險係數,以期在3年內達到新增國內投資5加2產業 金額新臺幣1,500億元之目標 」。
四、 建議事項
(一)配置保險業資金至實體產業以提供去化過剩資金之管道
金融業主要功能是市場資金仲介與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因其資金動能充足,每每政府遭遇公共建設財源問題,或為推動民間產業創新或升級而欠缺資金挹注時,多會向金融業尋求資金面的協助。近年來國人對於保險觀念的轉變,保險商品銷售額逐年提升,以至於業者保險費收入驟增,使得保險業資金快速成長。然國內長期處於低利率環境,且固定收益商品市場胃納量有限,如何協助保險業去化過剩資金,尋找優質投資標的,亦為主管機關所關注。若能將該項資金導引配置至實體產業,不但對臺灣經濟轉型升級有所助益,亦可提供保險業去化過剩資金之正常管道。
(二)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仍應嚴密監控相關授信與投資等風險
保險係業者透過預收保險費之方式,承諾於將來特定危險事故發生時,賦予被保險人損失補償請求權。倘若業者資金運用不當,恐將影響其營運能力,損及財務結構,嚴重時將喪失清償能力,無法履行保險契約所定之賠償義務,造成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重大之傷害,甚至引發社會問題。因此,保險業資金投資首重「安全性」及「收益性」。然而新創產業雖深具潛力,但多未具豐厚的過往經營績效作為依憑,加上產業前景未必明朗,在獲利情況不易推估的情況下,屬高風險性投資標的。另公共建設囿於標的規模及自償率,投資獲利回收期間多較長。從而,如欲將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仍應以其相關授信與投資等風險受到有效控管為首要條件,以確保保險業者資金運用之穩健性。此外,允宜以公共建設及新創重點產業等發行證券化商品或債券方式,擴大國內長期固定收益商品市場規模,如此應較能滿足保險業資金追求安全與收益的長期投資需求。
撰稿人:安怡芸
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之合宜性研析
二、 所涉法律
保險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透過吸收存款及收取保險費等,金融業擁有充足資金動能,截至2018年5月底止,我國銀行體系吸收之存款金額達10.1兆元,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總額更超過23兆元,若能將該項資金導引配置到實體產業,對臺灣經濟轉型升級將有很大助益 。
(二)為借助金融的力量,支持產業發展與創新轉型,並協助解決公共建設財源問題,滿足企業與民眾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與期許,金管會於2018年6月間提出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中亦有相應之規劃方案,其中針對保險業所採之策略包括:「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引導保險資金協助經濟發展―配合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放寬保險業投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社會福利事業得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限制,並檢討降低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公共投資之風險係數,以期在3年內達到新增國內投資5加2產業 金額新臺幣1,500億元之目標 」。
四、 建議事項
(一)配置保險業資金至實體產業以提供去化過剩資金之管道
金融業主要功能是市場資金仲介與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因其資金動能充足,每每政府遭遇公共建設財源問題,或為推動民間產業創新或升級而欠缺資金挹注時,多會向金融業尋求資金面的協助。近年來國人對於保險觀念的轉變,保險商品銷售額逐年提升,以至於業者保險費收入驟增,使得保險業資金快速成長。然國內長期處於低利率環境,且固定收益商品市場胃納量有限,如何協助保險業去化過剩資金,尋找優質投資標的,亦為主管機關所關注。若能將該項資金導引配置至實體產業,不但對臺灣經濟轉型升級有所助益,亦可提供保險業去化過剩資金之正常管道。
(二)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仍應嚴密監控相關授信與投資等風險
保險係業者透過預收保險費之方式,承諾於將來特定危險事故發生時,賦予被保險人損失補償請求權。倘若業者資金運用不當,恐將影響其營運能力,損及財務結構,嚴重時將喪失清償能力,無法履行保險契約所定之賠償義務,造成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重大之傷害,甚至引發社會問題。因此,保險業資金投資首重「安全性」及「收益性」。然而新創產業雖深具潛力,但多未具豐厚的過往經營績效作為依憑,加上產業前景未必明朗,在獲利情況不易推估的情況下,屬高風險性投資標的。另公共建設囿於標的規模及自償率,投資獲利回收期間多較長。從而,如欲將保險業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仍應以其相關授信與投資等風險受到有效控管為首要條件,以確保保險業者資金運用之穩健性。此外,允宜以公共建設及新創重點產業等發行證券化商品或債券方式,擴大國內長期固定收益商品市場規模,如此應較能滿足保險業資金追求安全與收益的長期投資需求。
撰稿人:安怡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