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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9月 更新日期:107年9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525
一、 題目: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民用航空法
飛航事故調查法
三、 探討研析
日前媒體報導遙控無人機發展日新月異、用途多元,惟因遙控無人機經常發生墜落造成毀損、傷人意外,以及窺探隱私、危及飛安等問題,而呼籲政府應加強規範與管理,以避免造成國防、飛安、治安等方面的疑慮 。
經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7年4月3日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並增訂專章以有效控管遙控無人機。其中,在器材及人員管理部分,要求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均須辦理註冊;在活動區域部分,明定禁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由民航局公告管理,其餘高度400呎以下由地方政府公告管理;在操作限制部分,明定一般民眾須在高度400呎以下、採目視操作、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以及限於日出至日落間飛航等基本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等如有特殊需求可另外提出申請;另針對違規情節訂定對應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雖本次民用航空法已增訂專章以有效控管遙控無人機,惟審酌目前航空器因運作中所發生之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均係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以達成飛航安全調查之獨立超然效果。是以,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因設計結構複雜、風險較高,如有造成嚴重事故、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情形,似亦應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較能維持獨立超然立場。故「飛航事故調查法」似有配合修正,將遙控無人機納入調查範疇之必要。
四、 建議事項
建議配合修正「飛航事故調查法」,將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納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範疇,並對事故調查所得資訊作更有效率的分析,以促進遙控無人機飛行事故之預防。
另本次民用航空法雖已增訂專章控管遙控無人機,惟為使民用航空法及其子法就新增之遙控無人機及罰則規定能同時施行,本次修法同時規定,就涉及遙控無人機相關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因此,目前有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部分,尚未施行。故建議主管機關儘速研訂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相關子法規範,並訂定施行日期,以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國防、飛安、治安等方面管理漏洞。
撰稿人:陳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