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能源治理政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0564
一、題目:地方能源治理政策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律
電業法、能源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 臺灣2017年總發電量為2,704億度,相較於2000年的1,848億度,年均成長率約為2.7%,顯見節能成效不彰。近年來政府積極汰換並提升發電廠能源使用效率,以達低碳能源發展,同時推動節能措施,惟各界仍憂慮電力供應不足以因應民生、產業所需。
(二) 1990年,全球開啟永續發展討論後,各國相繼提出能源轉型政策與行動方案,積極朝向低碳能源社會發展。囿於全球約2/3的初級能源需求及70%與能源相關的碳排放來自城市,若能透過城市降低能源需求及提升城市能源供給的能力,亦即「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能源治理」。因此,地方能源治理將是落實能源轉型關鍵角色 。
(三) 目前已有200個地方政府組成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Local Governments for Sustainability,ICLEI),臺灣則有11個地方政府加入ICLEI會員城市,尤其在高雄市更設有ICLEI東亞地區高雄環境永續發展能力訓練中心,透過研擬法令及政策、宣導環境教育宣導、開設訓練課程、舉辦研討會等行動,培育東亞地區城市環境永續發展能力。惟我國目前在地方能源治理仍不見顯著成效,民間團體認為恐因國內相關法規不明確,而不利於地方能源治理政策之推動。
四、建議事項
(一)他山之石,以「韓國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為例
韓國依「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執行令第4條與「能源法」第7條,明定地方政府每5年須規劃5年以上的能源定期計畫並施行。
據此,首爾特別市訂定「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1.能源供需定期產出:(1)每5年訂定未來20年首爾特別市能源計畫。(2)每年規劃並施行「首爾特別市能源使用合理化之相關實施計畫」。(3)每年提出「能源政策白皮書」,提供市民能源推行政策的重要內容與推動情形;2.設置能源政策專責組織單位:(1)委員組成,包含主席在內不超過30位的委員,委員成員包括首爾特別市市長、市民團體、宗教界、經濟界、學界、教育界、新聞界等。(2)任務為規劃、變更與執行能源政策計畫相關事項,並評估推動績效,聽取市民意見;3.政策工具面向:供給端部分提出「新及再生能源」;至於需求端,則分別就產業、住商、運輸、機關等部門進行節電措施;4.民眾參與:(1)強化與市民等團體之合作:提供能源使用暨產出之相關資料、因應能源節約及提升能源效率。(2)持續實施能源教育、宣導;5.檢討機制:透過定期出版之能源計畫,以及能源委員會之平台,滾動式檢討能源政策推動績效之相關事項;6.獎勵措施: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中,並無懲罰機制,至於獎勵部分有(1)對設置營運的相關節能設備,提供稅制、財政等方面援助。(2)「首爾特別市氣候變遷基金之設立暨運用相關條例」,該基金僅提供新、再生能源推廣所用 (張景淳,亞洲城市能源轉型趨勢觀測,工業研究院,2018年5月)。
從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觀之,為擘劃該市之能源政策,於首爾特別市設置能源專責機構,並依首爾特別市之能源需求,滾動規劃、檢討未來20年首爾特別市的能源政策,不僅從需求面的節能著手,在供給面更積極投入裝置「新及再生能源」,並透過公民參與,讓民眾因應首爾特別市之能源供需。
(二)於「能源管理法」明定地方能源治理權限
韓國積極推動地方能源治理政策,因此由城市(首爾特別市)自行提出「減少一座核能發電廠」之能源政策。反觀我國,依「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有關區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未有條文明定能源事務之權限歸屬,及同法第111條針對未列舉事項而言,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據此,「地方制度法」第3章第2節有關自治事項,亦無載明「能源」事務。是以,有關能源治理仍屬中央治理事項,並未設計賦予地方政府能源治理之權限。
韓國能源法第7條明定地方政府每5年須規劃20年以上之能源定期計畫並施行,進而將能源政策下放由地方政府治理。就國際經驗觀之,能源轉型的推動須以全民之力完成,從而,我國正研擬之「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也將「能源轉型全民推動-促成地方能源治理與公民參與」納入重點推動方案。惟綜觀相關法規,尚無地方治理「能源」之規定,為能落實能源轉型且促使能源政策地方化,實宜參考韓國能源法之精神,於能源管理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源治理之相關規定,以實現能源轉型。
撰稿人:林素惠
二、議題所涉法律
電業法、能源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 臺灣2017年總發電量為2,704億度,相較於2000年的1,848億度,年均成長率約為2.7%,顯見節能成效不彰。近年來政府積極汰換並提升發電廠能源使用效率,以達低碳能源發展,同時推動節能措施,惟各界仍憂慮電力供應不足以因應民生、產業所需。
(二) 1990年,全球開啟永續發展討論後,各國相繼提出能源轉型政策與行動方案,積極朝向低碳能源社會發展。囿於全球約2/3的初級能源需求及70%與能源相關的碳排放來自城市,若能透過城市降低能源需求及提升城市能源供給的能力,亦即「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能源治理」。因此,地方能源治理將是落實能源轉型關鍵角色 。
(三) 目前已有200個地方政府組成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Local Governments for Sustainability,ICLEI),臺灣則有11個地方政府加入ICLEI會員城市,尤其在高雄市更設有ICLEI東亞地區高雄環境永續發展能力訓練中心,透過研擬法令及政策、宣導環境教育宣導、開設訓練課程、舉辦研討會等行動,培育東亞地區城市環境永續發展能力。惟我國目前在地方能源治理仍不見顯著成效,民間團體認為恐因國內相關法規不明確,而不利於地方能源治理政策之推動。
四、建議事項
(一)他山之石,以「韓國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為例
韓國依「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執行令第4條與「能源法」第7條,明定地方政府每5年須規劃5年以上的能源定期計畫並施行。
據此,首爾特別市訂定「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1.能源供需定期產出:(1)每5年訂定未來20年首爾特別市能源計畫。(2)每年規劃並施行「首爾特別市能源使用合理化之相關實施計畫」。(3)每年提出「能源政策白皮書」,提供市民能源推行政策的重要內容與推動情形;2.設置能源政策專責組織單位:(1)委員組成,包含主席在內不超過30位的委員,委員成員包括首爾特別市市長、市民團體、宗教界、經濟界、學界、教育界、新聞界等。(2)任務為規劃、變更與執行能源政策計畫相關事項,並評估推動績效,聽取市民意見;3.政策工具面向:供給端部分提出「新及再生能源」;至於需求端,則分別就產業、住商、運輸、機關等部門進行節電措施;4.民眾參與:(1)強化與市民等團體之合作:提供能源使用暨產出之相關資料、因應能源節約及提升能源效率。(2)持續實施能源教育、宣導;5.檢討機制:透過定期出版之能源計畫,以及能源委員會之平台,滾動式檢討能源政策推動績效之相關事項;6.獎勵措施: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中,並無懲罰機制,至於獎勵部分有(1)對設置營運的相關節能設備,提供稅制、財政等方面援助。(2)「首爾特別市氣候變遷基金之設立暨運用相關條例」,該基金僅提供新、再生能源推廣所用 (張景淳,亞洲城市能源轉型趨勢觀測,工業研究院,2018年5月)。
從首爾特別市能源條例觀之,為擘劃該市之能源政策,於首爾特別市設置能源專責機構,並依首爾特別市之能源需求,滾動規劃、檢討未來20年首爾特別市的能源政策,不僅從需求面的節能著手,在供給面更積極投入裝置「新及再生能源」,並透過公民參與,讓民眾因應首爾特別市之能源供需。
(二)於「能源管理法」明定地方能源治理權限
韓國積極推動地方能源治理政策,因此由城市(首爾特別市)自行提出「減少一座核能發電廠」之能源政策。反觀我國,依「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有關區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未有條文明定能源事務之權限歸屬,及同法第111條針對未列舉事項而言,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據此,「地方制度法」第3章第2節有關自治事項,亦無載明「能源」事務。是以,有關能源治理仍屬中央治理事項,並未設計賦予地方政府能源治理之權限。
韓國能源法第7條明定地方政府每5年須規劃20年以上之能源定期計畫並施行,進而將能源政策下放由地方政府治理。就國際經驗觀之,能源轉型的推動須以全民之力完成,從而,我國正研擬之「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也將「能源轉型全民推動-促成地方能源治理與公民參與」納入重點推動方案。惟綜觀相關法規,尚無地方治理「能源」之規定,為能落實能源轉型且促使能源政策地方化,實宜參考韓國能源法之精神,於能源管理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源治理之相關規定,以實現能源轉型。
撰稿人:林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