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適用比例原則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1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589
一、題目: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適用比例原則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大學法
三、探討研析
學生住宿在外,膳食需求是一大問題,但目前國內大學宿舍多未設廚房,或僅有簡單電鍋、微波加熱區。據今(2018)年10月報載,中興大學因陸續接到不少學生反映,希望能有廚房,特別是素食、回教徒、或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更迫切。改建後的男生宿舍遂設有廚房,排油煙機、電熱爐、烤箱、微波爐、電鍋、餐桌等一應俱全,自煮共食更方便。
《大學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第1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第2項)。」據此,為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福利,各大學皆有住宿生組織之宿舍自治會。另在學生宿舍的管理上,各大學亦皆自訂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設有宿舍管理單位。基於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多規定不得私接電線及違規使用未經許可之電器,禁止在寢室內炊膳。
過去(2016年)台師大宿舍實施用電安全檢查,檢查小組突襲進入研究生宿舍,在寢室無人的情況下,檢查寢室內外所有的「違禁電器」並將之帶走,因而引發「以公共安全檢查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的爭議。該校學生會代表在學務會議上提出質疑:用電檢查非緊急狀況,校方不得擅自進入無人寢室,且未經申請之違規電器規定不得「使用」,而非不得「持有」;對於違規使用之電器,處理程序應為限期撤除,而非擅自取走物品。認為校方應針對「未通知明確時間,又無重大緊急危難,未獲同意進入無人寢室」、「過程有瑕疵,侵犯同學的隱私權、物權」兩點道歉。最後,達成「用電安全檢查將在學期末清戶時一併實施」、「加強用電安全宣導」、「拍照存證代替沒收」等共識。
同年(2016年)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學生事務處生輔組發布「宿舍品德教育『清、靜』競賽」檢查公告,未經學生意願即強迫宿舍生參與,引起反彈。有住宿生於臉書提出反對參與競賽聲明,同時向宿舍自治委員會投訴。校方原盼藉由比賽,培養學生自主維護整潔及保障住宿安全環境的習慣,後因不到三分之一的住宿生願意參加,決定取消活動。
目前,各大學普遍設有宿舍檢查相關制度,其中有強制規定參加者,例如東吳大學每學期一次檢查宿舍內公共環境如衛浴、門窗,僅檢視通知上所列項目整潔度,全體住宿生皆須參加,維護優良者嘉獎獎勵,未通過者則需複檢。輔仁大學在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附則中,有每學年全校宿舍內務須全面檢查一次的規定。另外,有的學校則採自由參加制,如國立臺灣大學的「寢室整潔美化比賽」。
四、建議事項
學生住宿學校宿舍並非當兵或接受集體訓練,舒適、友善、人性的環境,乃生活根本需求,也有利於學生的學習及人格的發展。宿舍設置廚房並建立使用規則(例如使用廚房前須登記、使用者負責清潔),友伴互相學習分享,生活上自我照顧,維持生活環境的整潔,皆是生活教育及自治能力培養的一部分。
故而不能為了便於管理,將秩序作為唯一考量。宿舍本質為租賃契約關係,校方不應以管理或安全之名介入學生私領域,而致有侵害學生隱私之虞。學校執行相關的檢查,無論立意多麼良善,執行時不能逾越比例原則。詳言之,檢查目的既然在於維護學生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達到生活教育的目的,則檢查內容必須與檢查目的相關;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有多種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的方法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是以,建議學校在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時,應將相關程序規定亦納入規範。以達成宿舍安全與學生隱私,大學管理與學生自治皆能衡平的良善結果。實施宿舍或電器安全等檢查時,並應落實下列事項:(一)事前通知學生:讓學生可以先將私人或貴重的物品收拾好,避免遺失發生爭議,或讓學生有被窺探或隱私遭侵犯的感覺。即使學生因此先將違規電器收好,亦已達到檢查目的。(二)說明安全檢查的理由及標準:例如說明哪些電器不能使用或多少電壓的電器不能使用。這樣一方面讓受檢者明瞭,另一方面亦達到宣導教育、維護宿舍安全的效果。(三)受檢者在場:如果校方事前通知,受檢之住宿生時間上無法配合,則應該另外通知時間前往,以免侵害受檢者的隱私而引發爭議。
此外,若是實施宿舍清潔檢查,因其必要性較之電器安全檢查為低,應以鼓勵代替懲罰,即使是獎勵性的比賽,也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律
大學法
三、探討研析
學生住宿在外,膳食需求是一大問題,但目前國內大學宿舍多未設廚房,或僅有簡單電鍋、微波加熱區。據今(2018)年10月報載,中興大學因陸續接到不少學生反映,希望能有廚房,特別是素食、回教徒、或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更迫切。改建後的男生宿舍遂設有廚房,排油煙機、電熱爐、烤箱、微波爐、電鍋、餐桌等一應俱全,自煮共食更方便。
《大學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第1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第2項)。」據此,為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福利,各大學皆有住宿生組織之宿舍自治會。另在學生宿舍的管理上,各大學亦皆自訂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設有宿舍管理單位。基於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多規定不得私接電線及違規使用未經許可之電器,禁止在寢室內炊膳。
過去(2016年)台師大宿舍實施用電安全檢查,檢查小組突襲進入研究生宿舍,在寢室無人的情況下,檢查寢室內外所有的「違禁電器」並將之帶走,因而引發「以公共安全檢查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的爭議。該校學生會代表在學務會議上提出質疑:用電檢查非緊急狀況,校方不得擅自進入無人寢室,且未經申請之違規電器規定不得「使用」,而非不得「持有」;對於違規使用之電器,處理程序應為限期撤除,而非擅自取走物品。認為校方應針對「未通知明確時間,又無重大緊急危難,未獲同意進入無人寢室」、「過程有瑕疵,侵犯同學的隱私權、物權」兩點道歉。最後,達成「用電安全檢查將在學期末清戶時一併實施」、「加強用電安全宣導」、「拍照存證代替沒收」等共識。
同年(2016年)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學生事務處生輔組發布「宿舍品德教育『清、靜』競賽」檢查公告,未經學生意願即強迫宿舍生參與,引起反彈。有住宿生於臉書提出反對參與競賽聲明,同時向宿舍自治委員會投訴。校方原盼藉由比賽,培養學生自主維護整潔及保障住宿安全環境的習慣,後因不到三分之一的住宿生願意參加,決定取消活動。
目前,各大學普遍設有宿舍檢查相關制度,其中有強制規定參加者,例如東吳大學每學期一次檢查宿舍內公共環境如衛浴、門窗,僅檢視通知上所列項目整潔度,全體住宿生皆須參加,維護優良者嘉獎獎勵,未通過者則需複檢。輔仁大學在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附則中,有每學年全校宿舍內務須全面檢查一次的規定。另外,有的學校則採自由參加制,如國立臺灣大學的「寢室整潔美化比賽」。
四、建議事項
學生住宿學校宿舍並非當兵或接受集體訓練,舒適、友善、人性的環境,乃生活根本需求,也有利於學生的學習及人格的發展。宿舍設置廚房並建立使用規則(例如使用廚房前須登記、使用者負責清潔),友伴互相學習分享,生活上自我照顧,維持生活環境的整潔,皆是生活教育及自治能力培養的一部分。
故而不能為了便於管理,將秩序作為唯一考量。宿舍本質為租賃契約關係,校方不應以管理或安全之名介入學生私領域,而致有侵害學生隱私之虞。學校執行相關的檢查,無論立意多麼良善,執行時不能逾越比例原則。詳言之,檢查目的既然在於維護學生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達到生活教育的目的,則檢查內容必須與檢查目的相關;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有多種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的方法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是以,建議學校在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時,應將相關程序規定亦納入規範。以達成宿舍安全與學生隱私,大學管理與學生自治皆能衡平的良善結果。實施宿舍或電器安全等檢查時,並應落實下列事項:(一)事前通知學生:讓學生可以先將私人或貴重的物品收拾好,避免遺失發生爭議,或讓學生有被窺探或隱私遭侵犯的感覺。即使學生因此先將違規電器收好,亦已達到檢查目的。(二)說明安全檢查的理由及標準:例如說明哪些電器不能使用或多少電壓的電器不能使用。這樣一方面讓受檢者明瞭,另一方面亦達到宣導教育、維護宿舍安全的效果。(三)受檢者在場:如果校方事前通知,受檢之住宿生時間上無法配合,則應該另外通知時間前往,以免侵害受檢者的隱私而引發爭議。
此外,若是實施宿舍清潔檢查,因其必要性較之電器安全檢查為低,應以鼓勵代替懲罰,即使是獎勵性的比賽,也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