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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相關行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1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0590
一、題目:社群網站相關行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三、探討研析
(一)選舉在即,銓敘部提醒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的網路行為,包括避免在候選人臉書按讚、留言等,以免觸法。
(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該法於第9條第1項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其中涉及網路媒體者,如第4款所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以及第6款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包括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各類電子通訊傳輸工具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及其立法理由參照)等。
(三)關於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銓敘部前於99年12月8日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釋示: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有別於早期的網路社群平台,如BBS、討論區等,多以聊天室或特定版面進行交流,現下社交網站則係以個人為互動本位,用戶可以在網站上建立個人主頁,分享個人資料、生活經歷及其他資訊等,其參與、互動方式亦各異其趣。茲有疑問者,以臉書按讚或加入粉絲團為例,該網路行為之始固無具名或具銜之問題,惟經由反向連結至行為人之個人臉書,仍有知悉其身分或職位之可能,於此情形,是否已足資辨識個人身分或職務而該當於「具銜」、「具名」,似非無疑。
四、建議事項
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同法第9條第 1項第4款、第6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以及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準此,為避免不慎違反行政中立,公務人員經由社交網站參與政治活動允宜自我節制,謹慎為之。另鑑於社群網路媒體日益盛行,參與、互動方式亦趨多元化,為因應各種網路媒體新型態樣,如Line等,主管機關宜適時加強宣導或適度進行修法,俾能與時俱進。

撰稿人:吳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