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建立醫療機構主動通報病安事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2月 更新日期:107年12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0596
一、題目:建立醫療機構主動通報病安事件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醫療法第99條及第108條
三、探討研析:
(一)今(107)年6月,台大醫院加護病房爆發洗腎透析機器接錯管的醫療疏失事件,繼而,10月中花蓮慈濟醫院發生護理人員誤將尿液檢體誤為生理食鹽水,混入白蛋白注射到急性肝硬化病患體內,類似之醫療事故層出不窮,但因現行法令並無強制醫療機構主動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之規範,致家屬無法於事發後即時知道真相,影響醫病關係甚鉅。(花蓮慈濟爆疏失 尿液誤為食鹽水/聯合報/第A6版/107年11月18日)。
(二)類似上述之醫療事故,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醫療法之規定得為下列處理:
1.事故發生如係人為疏失:衛福部宜督導醫院向病人家屬溝通說明及給予關懷協助;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如係醫事人員之過失造成,且病人或其家屬欲對醫院究責,依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三、醫療爭議之調處。」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宜協助調處及相關程序之進行。
2.醫院管理有明顯疏失造成病患傷亡:依醫療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衛福部得依規定查處並督導改善。
3.由醫院評鑑專責機構協助建立除錯機制:醫療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目前醫院評鑑係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辦理,衛福部得指示醫策會協助醫院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和改善,並將事件彙整至病人安全學習案例供各醫院參考,以提升整體醫療體系之安全與品質。
四、建議事項:
(一)建立有別於傳統訴訟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機制,改善醫病關係
醫療行為之目的在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危害,具有公益性、急迫性、侵害性及高風險性,國內醫療糾紛動輒以刑法業務過失致死或重傷提起訴訟,使得醫病關係更趨於緊張對立。而醫事人員為避免發生醫療糾紛,可能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甚至規避投入高風險科別服務。
長此以往,不僅造成急重症等高風險科別人才之流失,亦使醫療服務效率與品質惡化,對醫療體系長遠之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進而損及民眾之健康及權益。因此,建立有別於傳統訴訟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機制,改善醫病關係,減訟止爭並促成醫療品質提升,實刻不容緩。
(二)完備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醫療機構主動通報病人安全事件機制
為促使醫療事故發生後可有效調處減訟止爭,並建立開誠佈公之除錯機制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安全,行政院所提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業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其重點如下:
1.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機構應有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即予病人及家屬提供溝通說明及必要的關懷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2.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爭議於進行訴訟前,須經地方政府之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同民事判決,但民眾訴訟權利不受影響。
3.建立醫療爭議第三方公正客觀評析機制:為促使前揭程序順利進行並拉近醫病雙方認知差距,主管機關應委由專責機構提供公正客觀之爭點專業評析意見,且不論關懷溝通或是調解過程,均不得作為行政處分或司法裁判之證據。
4.醫療機構應主動通報病安事件,以達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犯: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進行主動通報、提送檢討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成立外部調查單位予以協助,以達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犯。主管機關公開調查結果,應以不咎責為方向,重點在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醫療事故之處理應以「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系統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為優先,以落實「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之目標,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
撰稿人:楊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