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併公職人員選舉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月
更新日期:108年1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622
一、題目:簡併公職人員選舉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因107年「地方九合一」選舉後,多位立法委員辭去職務,另有立法委員因法院判決等其他事由出缺,有關區域立法委員部分,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進行缺額補選作業,而如何簡併選舉或減輕選舉成本,一直為輿情所關注。再者,下屆總統與立法委員是否合併舉行投票以減輕社會成本,亦引發各方討論。以下爰就前述所涉簡併公職人員選舉之議題,提出法制研析意見:
(一)我國將多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已為常例
我國已將多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目前主要為「總統與立法委員」和「地方九合一」兩種。詳言之,101年、105年已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合併舉行投票,而自103年起亦將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另107年「地方九合一」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投票,亦為一例。
法制上,為整併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期程,地方制度法99年2月3日增訂第83條之1,將當時該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臺北市里長之任期調整至103年12月25日止。故當年(103年)上述各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定於103年11月29日同日舉行投票。
此外,地方制度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增訂第4章之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嗣經行政院定自103年5月28日施行。而103年5月28日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之規定,並規定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而該兩種選舉,經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定於103年11月29日與當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二)109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舉行,目前尚未決定
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舉行,法無明文。有關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至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任期4年,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選出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第14任總統、副總統之任期將於109年5月20日屆滿,第9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則將於109年1月31日屆滿。依前述規定,第15任總統、副總統應於109年4月19日前完成選舉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應於109年1月21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而據以往實例,若分開舉行,總統、副總統是在3月選舉,立法委員是在12月或1月選舉;若合併舉行,兩者係在1月選舉。據報載,中選會表示,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是否合併選舉,尚未定案,將徵詢各界意界後再討論決定之。
(三)合併舉行選舉之正反意見
主張應合併舉行選舉者,其主要係認為合併選舉可減少社會成本,並可解決我國以往幾乎年年有選舉之問題,因選舉過於頻繁,不僅人力、物力成本高,亦恐導致社會對峙提高;而我國既已採行將中央之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地方9種公職人員合併選舉,更無再回頭採行分開選舉之必要;合併選舉亦可提高投票率,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與總統分開選舉之第6屆、第7屆投票率為59.16%、58.5%,與總統合併選舉之第8屆、第9屆投票率則為74.47%、66.3%。
主張應分開舉行選舉者,其主要係認為將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於1月選舉,導致新選出之總統、副總統尚需4個月後始能就職,有憲政空窗期疑慮,不利政務正常運作;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總統得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員改選後,亦未必與總統、副總統就職日期接近;合併選舉對於未推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不利,缺乏藉機拉聲勢機會。
四、建議事項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應減少歧異或研議合併立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罷免之對象,中央公職人員有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罷免之對象,僅限總統、副總統。兩法究竟應合併立法或分別立法,亦係討論焦點。因簡併選舉一直為近年來選舉政策所採行之方向,對於歷次合併選舉缺失,中選會程序上可再行徵詢各界意見,以提出改革意見,並研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規定整合一致,或逕合併立法以減少爭議。
(二)為利降低選舉成本,應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
為擴大參政權,節省社會成本,各界迭有我國應採行不在籍投票之提議。不在籍投票制度,係對於因故未能於投票日親自至投票所投票之人提供投票方式,其在許多民主國家採行多年,故民主國家大都將此投票制度當作政府應提供予選民的基本服務。而其投票方式包括有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投票證投票、網路電子投票等。我國應如何選擇適合之不在籍投票方式,尤其實施初期應如何採擇以適合國情,哪些情形可適用不在籍投票,實應積極研議採行,以有助減輕選務行政成本。
(三)選舉(補選)時程應考慮儘量選擇相同日期進行補選,並避開重要升學、國家考試或節慶日期
選舉頻繁,政治動員可能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公司企業人力運用。為節省相關成本,選舉(補選)時程應與相關行政部會協調,並適度調查輿情,應儘量選擇相同日期進行選舉(補選)。實務上該投票日應避開考試院、教育部舉辦之重要考試日期或我國傳統節慶日期,而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因107年「地方九合一」選舉後,多位立法委員辭去職務,另有立法委員因法院判決等其他事由出缺,有關區域立法委員部分,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進行缺額補選作業,而如何簡併選舉或減輕選舉成本,一直為輿情所關注。再者,下屆總統與立法委員是否合併舉行投票以減輕社會成本,亦引發各方討論。以下爰就前述所涉簡併公職人員選舉之議題,提出法制研析意見:
(一)我國將多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已為常例
我國已將多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目前主要為「總統與立法委員」和「地方九合一」兩種。詳言之,101年、105年已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合併舉行投票,而自103年起亦將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另107年「地方九合一」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投票,亦為一例。
法制上,為整併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期程,地方制度法99年2月3日增訂第83條之1,將當時該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臺北市里長之任期調整至103年12月25日止。故當年(103年)上述各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定於103年11月29日同日舉行投票。
此外,地方制度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增訂第4章之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嗣經行政院定自103年5月28日施行。而103年5月28日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之規定,並規定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而該兩種選舉,經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定於103年11月29日與當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二)109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舉行,目前尚未決定
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合併舉行,法無明文。有關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至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任期4年,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選出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第14任總統、副總統之任期將於109年5月20日屆滿,第9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則將於109年1月31日屆滿。依前述規定,第15任總統、副總統應於109年4月19日前完成選舉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應於109年1月21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而據以往實例,若分開舉行,總統、副總統是在3月選舉,立法委員是在12月或1月選舉;若合併舉行,兩者係在1月選舉。據報載,中選會表示,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是否合併選舉,尚未定案,將徵詢各界意界後再討論決定之。
(三)合併舉行選舉之正反意見
主張應合併舉行選舉者,其主要係認為合併選舉可減少社會成本,並可解決我國以往幾乎年年有選舉之問題,因選舉過於頻繁,不僅人力、物力成本高,亦恐導致社會對峙提高;而我國既已採行將中央之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地方9種公職人員合併選舉,更無再回頭採行分開選舉之必要;合併選舉亦可提高投票率,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與總統分開選舉之第6屆、第7屆投票率為59.16%、58.5%,與總統合併選舉之第8屆、第9屆投票率則為74.47%、66.3%。
主張應分開舉行選舉者,其主要係認為將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於1月選舉,導致新選出之總統、副總統尚需4個月後始能就職,有憲政空窗期疑慮,不利政務正常運作;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總統得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員改選後,亦未必與總統、副總統就職日期接近;合併選舉對於未推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不利,缺乏藉機拉聲勢機會。
四、建議事項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應減少歧異或研議合併立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罷免之對象,中央公職人員有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罷免之對象,僅限總統、副總統。兩法究竟應合併立法或分別立法,亦係討論焦點。因簡併選舉一直為近年來選舉政策所採行之方向,對於歷次合併選舉缺失,中選會程序上可再行徵詢各界意見,以提出改革意見,並研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規定整合一致,或逕合併立法以減少爭議。
(二)為利降低選舉成本,應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
為擴大參政權,節省社會成本,各界迭有我國應採行不在籍投票之提議。不在籍投票制度,係對於因故未能於投票日親自至投票所投票之人提供投票方式,其在許多民主國家採行多年,故民主國家大都將此投票制度當作政府應提供予選民的基本服務。而其投票方式包括有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投票證投票、網路電子投票等。我國應如何選擇適合之不在籍投票方式,尤其實施初期應如何採擇以適合國情,哪些情形可適用不在籍投票,實應積極研議採行,以有助減輕選務行政成本。
(三)選舉(補選)時程應考慮儘量選擇相同日期進行補選,並避開重要升學、國家考試或節慶日期
選舉頻繁,政治動員可能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公司企業人力運用。為節省相關成本,選舉(補選)時程應與相關行政部會協調,並適度調查輿情,應儘量選擇相同日期進行選舉(補選)。實務上該投票日應避開考試院、教育部舉辦之重要考試日期或我國傳統節慶日期,而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