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改革聯盟「歸還超徵稅收」及「廢除稅務獎金」案之評析
撰成日期:108年2月
更新日期:108年2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0641
一、 題目:法稅改革聯盟「歸還超徵稅收」及「廢除稅務獎金」案之評析
二、 所涉法律:預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法稅改革聯盟於1月23日再度走上街頭,在自由廣場抗議自由日不自由,高喊臺灣稅法不自由,要求「歸還超徵稅收」及「廢除稅務獎金」等,其相關訴求容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以尋求因應之道。
(二) 稅收超徵是指國家實際收到的稅收超過所編列預算數,但並不代表有財政盈餘
因財政部自2014年至2017年超徵稅收達5,000多億元,遂有「超徵還民」之訴求。按租稅收入是國家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而所謂的稅收超徵即是指國家實際收到的稅收超過所編列預算數;惟因預算數是在年度開始前所預先估列,與年度結算所實際收到的稅收,恐難毫無差異。至若國家的稅收足以支應各項支出,代表國家所收的稅入,超過所需要的支出,惟因我國尚有公共債務,故發生稅收超徵時,並不必然代表有財政盈餘,很可能只是減少發行公債的額度或用以清償公共債務。
(三) 稅收超徵並非不當得利,惟顯示可能有稅收低估之外,亦有稅制改革合理化空間
稅收超徵的原因,除預算編列低估所致外,另一可能性則是稅收太多。稅收太多有可能是經濟大幅度成長以致相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收入增加的結果,抑或者是稅制改革,例如:近年個人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金融業營業稅稅率由2%提高至5%、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取消出售土地所得免稅及調高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稅率為20%等之結果。
或有主張財政部過去幾年超徵稅收,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人民。然而稅捐稽徵機關係依法課稅,在實體法上就有法律依據而未構成不當得利,進而不發生返還問題。年度預算計畫只是預估稅收的參考基礎,並不是退稅請求權依據。惟既然發生超徵稅款情形,其顯示的意義除可能有稅收低估之外,亦表示我國稅制仍有合理化之改革空間。
(四)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
查財政部賦稅署及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等5區國稅局108年度「一般行政-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預算合計1億3,433萬6千元。據財政部說明,稅務獎勵金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預算,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稅務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然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
(五)核發稅務獎勵金有違本院決議
查本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項:「稅、關務人員102年度獎勵金全數凍結,待財政部檢討修正分配方式,並以激勵基層出力人員為原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另應請行政院於102年完成薪資待遇合理化之法制作業,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獎勵金相關預算。」是繼續核發稅務獎勵金有異本院決議。
四、 建議事項
當國家因稅收超徵而有財政盈餘時,是否考量退稅給人民,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何退稅又是一個在技術層面爭議頗高的問題,無論齊頭式退稅或用以協助社會弱勢,涉及各方看法難免不相一致。建議或可修正預算法,倘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明定將差額作為特定使用(例如列償債基金等),如此或可消弭民眾對政府超徵稅收之不快。
而現行稅務獎勵金核發對象仍偏重在高階簡任及賦稅署之人員,各區國稅局第一線基層人員反領取較少,恐難達到鼓勵基層人員留任之目標;復以稅務獎勵金之性質偏向補償稅務人員薪俸之不足,宜回歸俸給法辦理;且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並有違本院決議,允宜通盤檢討其適法性與妥適性。
撰稿人:莊弘伃
二、 所涉法律:預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法稅改革聯盟於1月23日再度走上街頭,在自由廣場抗議自由日不自由,高喊臺灣稅法不自由,要求「歸還超徵稅收」及「廢除稅務獎金」等,其相關訴求容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以尋求因應之道。
(二) 稅收超徵是指國家實際收到的稅收超過所編列預算數,但並不代表有財政盈餘
因財政部自2014年至2017年超徵稅收達5,000多億元,遂有「超徵還民」之訴求。按租稅收入是國家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而所謂的稅收超徵即是指國家實際收到的稅收超過所編列預算數;惟因預算數是在年度開始前所預先估列,與年度結算所實際收到的稅收,恐難毫無差異。至若國家的稅收足以支應各項支出,代表國家所收的稅入,超過所需要的支出,惟因我國尚有公共債務,故發生稅收超徵時,並不必然代表有財政盈餘,很可能只是減少發行公債的額度或用以清償公共債務。
(三) 稅收超徵並非不當得利,惟顯示可能有稅收低估之外,亦有稅制改革合理化空間
稅收超徵的原因,除預算編列低估所致外,另一可能性則是稅收太多。稅收太多有可能是經濟大幅度成長以致相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收入增加的結果,抑或者是稅制改革,例如:近年個人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金融業營業稅稅率由2%提高至5%、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取消出售土地所得免稅及調高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稅率為20%等之結果。
或有主張財政部過去幾年超徵稅收,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人民。然而稅捐稽徵機關係依法課稅,在實體法上就有法律依據而未構成不當得利,進而不發生返還問題。年度預算計畫只是預估稅收的參考基礎,並不是退稅請求權依據。惟既然發生超徵稅款情形,其顯示的意義除可能有稅收低估之外,亦表示我國稅制仍有合理化之改革空間。
(四)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
查財政部賦稅署及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等5區國稅局108年度「一般行政-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預算合計1億3,433萬6千元。據財政部說明,稅務獎勵金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預算,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稅務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然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
(五)核發稅務獎勵金有違本院決議
查本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項:「稅、關務人員102年度獎勵金全數凍結,待財政部檢討修正分配方式,並以激勵基層出力人員為原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另應請行政院於102年完成薪資待遇合理化之法制作業,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獎勵金相關預算。」是繼續核發稅務獎勵金有異本院決議。
四、 建議事項
當國家因稅收超徵而有財政盈餘時,是否考量退稅給人民,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何退稅又是一個在技術層面爭議頗高的問題,無論齊頭式退稅或用以協助社會弱勢,涉及各方看法難免不相一致。建議或可修正預算法,倘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明定將差額作為特定使用(例如列償債基金等),如此或可消弭民眾對政府超徵稅收之不快。
而現行稅務獎勵金核發對象仍偏重在高階簡任及賦稅署之人員,各區國稅局第一線基層人員反領取較少,恐難達到鼓勵基層人員留任之目標;復以稅務獎勵金之性質偏向補償稅務人員薪俸之不足,宜回歸俸給法辦理;且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並有違本院決議,允宜通盤檢討其適法性與妥適性。
撰稿人:莊弘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