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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航警配備衝鋒槍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656
一、 議題:機場航警配備衝鋒槍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背景概述
日前報載內政部為強化機場反恐防衛力量,將修正相關辦法,讓航警可配備衝鋒槍,根據現行「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規定,目前可配備衝鋒槍的警政單位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各偵查(大)隊、警官大隊及特殊任務警力編組,並未包含航空警察局。
現行「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規定,衝鋒槍配備基準為,每4人配發一枝,未滿4人者,各機關得視勤務需求配發,另特殊任務警力編組,每組配發一枝,彈藥部分,衝鋒槍每枝配發200顆子彈。
內政部警政署預告近期將修正「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2條附表1,主要考量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執行反恐勤務攜帶衝鋒槍,確有嚇阻犯罪、迅速壓制成效,因此修正本辦法第2條附表1「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增列航空警察局為衝鋒槍的配賦單位。
三、 議題所涉法律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2條附表1、「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
四、 議題簡要研析
民國50年7月22日訂定發布施行的「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調配保管辦法」,配合警察法修正及行政院政府組織改造,曾四度修正,惟修正後之「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2條附表1、「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並未將航空警察納為可配賦衝鋒槍的單位,今為強化機場反恐防衛力量,擬將航空警察納為可配賦衝鋒槍的單位,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 美國、日本、菲律賓等國家,在機場等重要據點都會配備比手槍更火力強大的武器,例如衝鋒槍,以前還有卡賓槍,主要是基於反恐需要,因為機場有很多重要設施,有油庫等,配置衝鋒槍在國際上係反恐普遍需求。
(二) 「全球防衛雜誌」資深編輯宋玉寧接受訪問表示,台灣的特警,例如維安特警、北市特警都有配備衝鋒槍,武器除M4卡賓槍外,還包括MP5衝鋒槍等種類,依規定航空警察目前只有配備步槍跟手槍。他表示,配備衝鋒槍其實不是增強火力問題,因為步槍與卡賓槍的火力更大。衝鋒槍普遍採用9公厘口徑,貫穿力比步槍小,能夠避免在機艙內或航廈內與歹徒交手時,因為貫穿力過大而誤傷民眾;另外,衝鋒槍體積比較小,比較適合在狹窄空間中執行任務,維安特勤隊、霹靂小組使用的M4卡賓槍也是使用伸縮槍托,也是同樣便利於機艙等狹小空間使用。
五、 建議事項
中東伊斯蘭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在聯軍的追剿下,在敘利亞及伊拉克境內已節節敗退,各國情報的分析皆認為伊斯蘭國雖已瀕臨敗亡,但激進恐怖分子,恐在世界各地流竄,其威脅並未消失。新加坡「拉惹熱南國際研究院」安全專家古納拉特南(Rohan Gunaratna)指出,IS在伊拉克及敘利亞已窮途末路,目前跡象顯示,好戰的穆斯林已轉戰菲律賓,為此菲國及鄰近的印尼、馬來西亞都升高警戒。基於強化反恐防衛力量需求,我國規劃使航警人員配備衝鋒槍,順應時需,惟航警並非全為霹靂小組成員,並不熟悉使用火力強大的衝鋒槍執勤,因此建議內政部應先完成航警裝備升級使用訓練,另為避免航警持衝鋒槍巡邏對旅客造成心理壓力,是否採常態性持衝鋒槍執勤,亦應有完整的評估規劃。
撰稿人:黃華源 10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