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網路成癮治療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664
一、題目:青少年網路成癮治療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精神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青少年沉迷網路的現象,國際間已引起高度重視,而以「網路成癮」或「網癮」稱之。據2017年4月發表於《BMC公共衛生》(BMC Public Health)期刊表示,澳洲青少年網路使用平均時間超過7小時,與女性罹患憂鬱症及青少年有心裡困擾問題有顯著相關。
在我國,衛福部委託台大心理系所作之「2016年全國網路使用行為調查報告」,指出全國有2.8%學生呈現高度沉迷網路遊戲傾向。2017年國發會最新的「網路沉迷研究調查」顯示,12歲以上的網路使用高風險群人口占比從2015年的3.5%增為5.0%,成長幅度達43%,平均每天上網約4.8小時;其中18至19歲網路族平均每天上網4.7 小時、每天最長可連續上網2.9 小時。2018年國家衛生研究院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訂定的研究準則,提出「失控症狀、日常生活功能受影響、持續1年的狀態」等3大嚴謹判斷標準,針對國內10至18歲,1年內曾玩過網路遊戲的8,110位青少年做研究,高達3.1%有成癮症狀,其中國小男童成癮盛行率已超過5%,較歐美嚴重。
四、建議事項
(一)考量將網癮列為《精神衛生法》規範之精神疾病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8年6月出版的「國際疾病診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1),定義遊戲疾患的診斷標準,正式將「網路遊戲成癮(或譯電玩成癮)」(Gaming Disorder)納入成癮性疾患中行為成癮的診斷,也就是說已列為一種正式的疾病診斷。當時衛福部官員宣布將於近期完成疾病代碼建置,惟目前尚未完成。
在中國大陸,於2009年即曾有醫師企圖以電擊(我國稱電痙攣)治療青少年網癮,引發中國大陸社會各界批評,最後中國大陸衛生部鑑於技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不確切,認為暫不宜應用於臨床,要求停止將電痙攣用於治療網癮。然據報導,2017年8月仍有中國大陸「戒網癮學校」電擊小孩,發生兩週內2起學生死亡案例。
我國目前對「網癮」之治療以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為主;且《精神衛生法》對於電痙攣用於精神疾病治療已有規範(第49條至第51條),須符合「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50條之規定取得同意」等條件,應不至於發生如同中國大陸以電痙攣治療網癮的情況發生。然我國迄今尚未將網癮列為一種正式的疾病診斷分類(現國內疾病診斷分類仍為ICD-10),即使列入而視為一種疾病,惟《精神衛生法》所規範的精神疾病有一定的範圍(第3條第1款),「網癮」未經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明定為精神疾病,故不適用《精神衛生法》之規範,爰建議增訂之。
(二)施行電痙攣治療須符合比例原則
精神醫學發展迄今尚有許多未知的領域,目前精神科治療以藥物治療為主,電痙攣因具不可逆性且造成程度不一的侵害,故應在藥物治療效果不佳時,方考慮使用電痙攣治療。
前已述及,我國目前針對「網癮」之治療,以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為主,施行電痙攣治療需遵守比例原則,有其他治療方式(心理諮商、藥物治療)可選擇時,應選擇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爰建議《精神衛生法》第49條增訂施行電痙攣治療之前提要件,即在治療選擇上,電痙攣治療須在心理諮商、藥物治療等其他治療方式無效的情況下,方可選擇之。
(三)禁止對兒童施行精神外科手術及電痙攣治療
人的情緒、思考、人格發展等與年齡有關,精神疾病症狀的表現會因年齡、背景而有所不同。青少年時期精神疾病的表現是相當混亂的,常常有很多症狀混雜在一起,使得診斷方面相當困難。兒童精神醫學是醫學中較新的領域,除醫學外,更包含廣泛的發展學、家庭、社會和文化面,兒童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迄今仍未臻完善。
人類的大腦神經元發育完成的時間,額葉和頂葉12歲、顳葉16歲、枕葉則要到20歲才完成發育。因此,許多國家對於未成年人施行精神外科或電痙攣採取保守的態度:美國加州禁止對12歲以下兒童進行電痙攣、德州禁止對未滿16歲者施用電痙攣;義大利禁止對兒童施行電痙攣、精神外科手術;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西澳禁止對12歲以下者施行電痙攣。
兒童精神疾病診斷困難且分歧、兒童腦部發育未完成且罹病時間尚短,宜嘗試其他的治療方式。衡酌外國立法例多以12歲為界,建議《精神衛生法》增訂禁止對未滿12歲者施行特殊治療方式及電痙攣治療,未來或可進一步考慮將禁止施行之對象擴及所有未成年人。
撰稿人:李郁強
二、所涉法律
精神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青少年沉迷網路的現象,國際間已引起高度重視,而以「網路成癮」或「網癮」稱之。據2017年4月發表於《BMC公共衛生》(BMC Public Health)期刊表示,澳洲青少年網路使用平均時間超過7小時,與女性罹患憂鬱症及青少年有心裡困擾問題有顯著相關。
在我國,衛福部委託台大心理系所作之「2016年全國網路使用行為調查報告」,指出全國有2.8%學生呈現高度沉迷網路遊戲傾向。2017年國發會最新的「網路沉迷研究調查」顯示,12歲以上的網路使用高風險群人口占比從2015年的3.5%增為5.0%,成長幅度達43%,平均每天上網約4.8小時;其中18至19歲網路族平均每天上網4.7 小時、每天最長可連續上網2.9 小時。2018年國家衛生研究院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訂定的研究準則,提出「失控症狀、日常生活功能受影響、持續1年的狀態」等3大嚴謹判斷標準,針對國內10至18歲,1年內曾玩過網路遊戲的8,110位青少年做研究,高達3.1%有成癮症狀,其中國小男童成癮盛行率已超過5%,較歐美嚴重。
四、建議事項
(一)考量將網癮列為《精神衛生法》規範之精神疾病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8年6月出版的「國際疾病診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1),定義遊戲疾患的診斷標準,正式將「網路遊戲成癮(或譯電玩成癮)」(Gaming Disorder)納入成癮性疾患中行為成癮的診斷,也就是說已列為一種正式的疾病診斷。當時衛福部官員宣布將於近期完成疾病代碼建置,惟目前尚未完成。
在中國大陸,於2009年即曾有醫師企圖以電擊(我國稱電痙攣)治療青少年網癮,引發中國大陸社會各界批評,最後中國大陸衛生部鑑於技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不確切,認為暫不宜應用於臨床,要求停止將電痙攣用於治療網癮。然據報導,2017年8月仍有中國大陸「戒網癮學校」電擊小孩,發生兩週內2起學生死亡案例。
我國目前對「網癮」之治療以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為主;且《精神衛生法》對於電痙攣用於精神疾病治療已有規範(第49條至第51條),須符合「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50條之規定取得同意」等條件,應不至於發生如同中國大陸以電痙攣治療網癮的情況發生。然我國迄今尚未將網癮列為一種正式的疾病診斷分類(現國內疾病診斷分類仍為ICD-10),即使列入而視為一種疾病,惟《精神衛生法》所規範的精神疾病有一定的範圍(第3條第1款),「網癮」未經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明定為精神疾病,故不適用《精神衛生法》之規範,爰建議增訂之。
(二)施行電痙攣治療須符合比例原則
精神醫學發展迄今尚有許多未知的領域,目前精神科治療以藥物治療為主,電痙攣因具不可逆性且造成程度不一的侵害,故應在藥物治療效果不佳時,方考慮使用電痙攣治療。
前已述及,我國目前針對「網癮」之治療,以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為主,施行電痙攣治療需遵守比例原則,有其他治療方式(心理諮商、藥物治療)可選擇時,應選擇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爰建議《精神衛生法》第49條增訂施行電痙攣治療之前提要件,即在治療選擇上,電痙攣治療須在心理諮商、藥物治療等其他治療方式無效的情況下,方可選擇之。
(三)禁止對兒童施行精神外科手術及電痙攣治療
人的情緒、思考、人格發展等與年齡有關,精神疾病症狀的表現會因年齡、背景而有所不同。青少年時期精神疾病的表現是相當混亂的,常常有很多症狀混雜在一起,使得診斷方面相當困難。兒童精神醫學是醫學中較新的領域,除醫學外,更包含廣泛的發展學、家庭、社會和文化面,兒童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迄今仍未臻完善。
人類的大腦神經元發育完成的時間,額葉和頂葉12歲、顳葉16歲、枕葉則要到20歲才完成發育。因此,許多國家對於未成年人施行精神外科或電痙攣採取保守的態度:美國加州禁止對12歲以下兒童進行電痙攣、德州禁止對未滿16歲者施用電痙攣;義大利禁止對兒童施行電痙攣、精神外科手術;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西澳禁止對12歲以下者施行電痙攣。
兒童精神疾病診斷困難且分歧、兒童腦部發育未完成且罹病時間尚短,宜嘗試其他的治療方式。衡酌外國立法例多以12歲為界,建議《精神衛生法》增訂禁止對未滿12歲者施行特殊治療方式及電痙攣治療,未來或可進一步考慮將禁止施行之對象擴及所有未成年人。
撰稿人:李郁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