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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代寫問題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4月 更新日期:108年4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672
一、題目:論文代寫問題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學位授予法
三、探討研析
為遏止代寫論文歪風,2013年5月修正《學位授予法》,規定代寫論文可罰20萬元至100萬元,去年(2018年)修法更將罰鍰下限提高至30萬元。惟迄今只懲處過一件案例,總裁罰金額新臺幣60萬元。
《學位授予法》第18條規定,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或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處行為人或負責人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建議事項
(一)代寫論文為合意之行為,使人代寫論文者亦應處以行政罰
為解決論文代寫日益猖獗的情形,2013年修法增訂引誘代寫(製)或實際代寫(製)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罰則。其第18條處罰之行為與對象是引誘代寫(製)或實際代寫(製)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但從整個代寫論文之行為樣態來看,論文代寫不論是明示或默示,應為一合意之行為,由主動與被動雙方意思之合致而成立。
但第18條只處罰引誘代寫或實際代寫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對被動接受引誘或主動使人代寫之當事人(可能是碩博士生或其關係人)卻未有規範。然論其可責性內涵主管之教育行政機關亦應依法處以行政罰,且代寫論文之雙方既有犯意之聯絡,雙方都應處罰才構成平衡。是以,使人代寫論文亦應納入本條之處罰。
(二)學生為舞弊行為之主體,主管機關或學校皆應對其處罰
代寫論文此一舞弊歪風由來已久,不少碩博士生為求順利畢業,紛紛找槍手代寫論文,甚至還有業者開起門市,把學術論文論篇計價出售。過去從網路上就能輕易找到代寫論文、博碩甄試、報告的相關網站,甚至每篇還有公定價,採論件計酬方式。對此種學術沈淪亂象應正視處理,且此非單純校園內之問題,學校之校規或學則懲處已不能解決;而是必須主管機關實現公權力介入,制定法律規範與處罰予以遏阻,否則長期下來嚴重影響整體國家之學術研究風氣與長遠發展。
或謂基於大學自治,此可由各大學對學生訂定校規懲處。過去曾發生研究生上網付費找論文槍手之情事,教育部指處罰權在校方。且第17條也已規定,論文或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學校應撤銷已授予之學位。但不論是校規懲處或依法撤銷學位,均為學校所為之處分。然而代寫論文之行為依上所述,其可責內涵已達應依法論處之程度,且雙方皆應處罰才能維持平衡性,如此方能維持國家監督之角色。
或謂使人代寫論文之行為人應為學生,該行為可能同時遭到校規懲處或撤銷學位,再處以罰鍰會否處罰過重的問題。鑑於第18條處罰代寫論文之行為人亦可能為學生,故應無處罰過重問題。再者,碩博士生不論被動接受或主動使人代寫論文,學生均居此舞弊行為之主體角色,主管機關或學校皆應對其處罰,才能嚇阻其心存僥倖,根本遏止此一不法行為。
(三)宜加大罰鍰額度上下限,以因應各種可能之情狀
《學位授予法》第18條處罰代寫論文之行為,在實際情況可能有程度之不同,例如全部代寫或代寫一小部分。也可能有認定之問題,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論文如何舉證?若口述內容與論文實際內容有所差距(作者部分改寫)是否該當構成要件?是故建議在處罰程度上加以降低與放寬,增加彈性以因應各種可能之情狀。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