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接種非常規疫苗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4月
更新日期:108年4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678
一、題目:於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接種非常規疫苗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學校衛生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傳染病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為接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人類乳突疫苗接種政策,今年(2019年)3月新北市與臺北市衛生局透過雙北聯繫平台達成共識,國中7年級女學生可持家長同意書,選擇在雙北的校園或醫療院所施打子宮頸疫苗,其中新北市是由醫療團隊進駐到校園施打。其實,新北市早在2010年開始,即針對就讀新北市公私立國中7年級女學生施打疫苗,經家長同意後,安排醫療團隊直接進入校園施打,每年的施打涵蓋率高達85%以上。然而,衛生主管機關到學校辦理預防接種之依據何在?其程序為何?實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學校施行預防接種之法源依據
無論是強制接種或任意接種,現行法均未賦予衛生主管機關進入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接種的權利,《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5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入學時提出該紀錄。」第6項:「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我國法律是藉由課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法律上義務,使兒童接受預防接種,來強制人民接受預防接種,並透過國小新生入學時檢查預防接種紀錄進行把關。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6項「輔導」文意不明,依據《學校衛生法》及《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相關規定,教育機構之權責為檢查與通知,接種工作是衛生主管機構之業務。故建議參酌《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國民小學或教保服務機構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通知,應於一定期間內對兒童施行預防接種之規定。以賦予衛生主管機關至國民學校或學前教(托)育機構施行預防接種之法律依據。
(二)建議於《學校衛生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施行非屬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之預防接種,應取得學生及幼兒法定代理人同意
預防接種政策可資考量者,乃在於預防接種是否必須採取強制的手段?抑或對於預防效果並不是很確定的疫苗(如預防子宮頸癌之HPV疫苗),或可能有其他爭議的疫苗採取任意接種的方式?過去許多科學研究顯示,人類對於疫苗的瞭解其實還是有限,目前所知道的,往往在若干年後被推翻,或者莫衷一是。
人類乳突瘤病毒HPV疫苗並沒有符合強制施打指標的要求,減少人類乳突病毒的傳播在學理上可預防子宮頸癌的發生,雖然子宮頸癌屬於嚴重性高的疾病,但不會引起大規模的群聚疫情流行。此外,此疫苗尚缺乏長期的臨床證據證明可以降低族群的子宮頸癌死亡率,其費用高昂且安全資料尚未十分完整。尤其是人類乳突病毒是由性行為傳播,並不會由一般校園間學生正常接觸而傳播。是以,目前採取任意性接種政策,係屬正確的作法。
在程序上,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4條第2項),而如何保護及教養子女?父母就此得依其意志自由地決定之。依民法相關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13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第77條)。追根究柢,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法定代理權的法理基礎,實際上乃出自於親權,即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故第1086條同時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如果衛生主管機關施行之預防接種非屬常規接種疫苗之其他疫苗,則屬於任意接種。例如流感疫苗,實務上是採自願且須經家長同意方式辦理。只有家長在「國小學童流感疫苗接種通知及意願書」上簽名同意之學童,才是疫苗施打對象,未經家長同意者不予接種。然而在法制上實未臻完備,建議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及《學校衛生法》第14條增訂施打非屬常規疫苗前,應取得幼兒及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律
學校衛生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傳染病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為接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人類乳突疫苗接種政策,今年(2019年)3月新北市與臺北市衛生局透過雙北聯繫平台達成共識,國中7年級女學生可持家長同意書,選擇在雙北的校園或醫療院所施打子宮頸疫苗,其中新北市是由醫療團隊進駐到校園施打。其實,新北市早在2010年開始,即針對就讀新北市公私立國中7年級女學生施打疫苗,經家長同意後,安排醫療團隊直接進入校園施打,每年的施打涵蓋率高達85%以上。然而,衛生主管機關到學校辦理預防接種之依據何在?其程序為何?實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學校施行預防接種之法源依據
無論是強制接種或任意接種,現行法均未賦予衛生主管機關進入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接種的權利,《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5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入學時提出該紀錄。」第6項:「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我國法律是藉由課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法律上義務,使兒童接受預防接種,來強制人民接受預防接種,並透過國小新生入學時檢查預防接種紀錄進行把關。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6項「輔導」文意不明,依據《學校衛生法》及《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相關規定,教育機構之權責為檢查與通知,接種工作是衛生主管機構之業務。故建議參酌《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國民小學或教保服務機構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通知,應於一定期間內對兒童施行預防接種之規定。以賦予衛生主管機關至國民學校或學前教(托)育機構施行預防接種之法律依據。
(二)建議於《學校衛生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施行非屬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之預防接種,應取得學生及幼兒法定代理人同意
預防接種政策可資考量者,乃在於預防接種是否必須採取強制的手段?抑或對於預防效果並不是很確定的疫苗(如預防子宮頸癌之HPV疫苗),或可能有其他爭議的疫苗採取任意接種的方式?過去許多科學研究顯示,人類對於疫苗的瞭解其實還是有限,目前所知道的,往往在若干年後被推翻,或者莫衷一是。
人類乳突瘤病毒HPV疫苗並沒有符合強制施打指標的要求,減少人類乳突病毒的傳播在學理上可預防子宮頸癌的發生,雖然子宮頸癌屬於嚴重性高的疾病,但不會引起大規模的群聚疫情流行。此外,此疫苗尚缺乏長期的臨床證據證明可以降低族群的子宮頸癌死亡率,其費用高昂且安全資料尚未十分完整。尤其是人類乳突病毒是由性行為傳播,並不會由一般校園間學生正常接觸而傳播。是以,目前採取任意性接種政策,係屬正確的作法。
在程序上,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4條第2項),而如何保護及教養子女?父母就此得依其意志自由地決定之。依民法相關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13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第77條)。追根究柢,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法定代理權的法理基礎,實際上乃出自於親權,即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故第1086條同時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如果衛生主管機關施行之預防接種非屬常規接種疫苗之其他疫苗,則屬於任意接種。例如流感疫苗,實務上是採自願且須經家長同意方式辦理。只有家長在「國小學童流感疫苗接種通知及意願書」上簽名同意之學童,才是疫苗施打對象,未經家長同意者不予接種。然而在法制上實未臻完備,建議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及《學校衛生法》第14條增訂施打非屬常規疫苗前,應取得幼兒及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