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回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5月
更新日期:108年5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0687
一、 題目:農業廢棄物回收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肥料管理法、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肥料品目種類及規格
三、 探討研析
(一)農林漁牧業初級生產活動下所產出的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殘渣,目前再利用方式大部分以現地、集中堆肥,或作為飼料原料、直接餵飼畜禽動物等。2017年農業廢棄物產生量為4,714,070公噸,其中畜產類廢棄物多屬生物性廢棄物,包括禽畜糞217.8萬公噸及死廢畜禽4.5萬公噸。自行或委託業者回收發酵為有機質肥料或化製成飼料原料 。
(二)熟雞糞是生雞糞經過堆肥、發酵處理的產物,雖然能解決蟲卵、降低重金屬含量問題,然熟雞糞的處理過程大約要50天,也需要極大的空間來堆放,以現有的堆肥場而言,無法全部消化。此外,雞糞在堆肥過程中會造成生雞糞裡的氮肥流失,施肥效果下降,因此多數農民不以經發酵熟腐後之禽畜糞作為主要肥料。
四、 建議事項
(一)禽畜糞加工肥料應參考禽畜糞堆肥相關有害成分之標準
針對禽畜糞再利用管理,依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之適用於以家禽、畜糞混合硫酸等處哩,而後用火力乾燥、或加壓蒸煮後乾燥、或用熱風乾燥,並粉碎之禽畜糞加工肥料。惟因施作及使用後可能引來蠅蟲、環境及土壤之污染等因素,爰於2008年3月27日修正肥料品目種類及規格附表一之「五、有機質肥料類」項下,刪除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
農委會於2019年2月27日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編號一、(五)運作管理1.再利用為肥料產品者,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發酵或乾燥之設備或措施…。又恢復原於2008年3月27日已刪除之附表一、品目編號5-08將禽畜糞以乾燥設備或措施製程之禽畜糞加工肥料。
有關禽畜糞不論採取發酵或乾燥之製程,因禽畜所食用之飼料等因素,導致禽畜糞含有重金屬,是以,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針對有害成分(重金屬)規定為:砷不得超過25.0mg/kg,鎘不得超過2.0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mg/kg,汞不得超過1.0mg/kg,鎳不得超過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mg/kg,鋅不得超過500mg/kg,以維土壤免受污染。惟原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對於有害成分之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以乾基計),銅不得超過0.01%,鋅不超過0.05%規範之,相較於禽畜糞堆肥之規定,似有不足,建議禽畜糞加工肥料宜參考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所列各項有害成分之標準訂定之。
(二)經乾燥之禽畜糞加工肥料,為避免影響土壤微生物多樣性及永續利用,宜增列相關指標菌之標準
禽畜糞因飼養環境與糞便含水率的關係,其處理方式可分為直接乾燥與堆肥發酵。其中直接乾燥主要是將禽畜糞中的水分蒸發而達乾燥處理之目的。此方式乾燥處理後之雞糞做為有機肥利用時,恐因施用後遇水再度發酵,恐對作物根部造成傷害,也可能因害菌導致惡臭或蚊蠅孳生現象,進而影響施用地區土壤微生物多樣性。
依現行肥料種類及品目,僅微生物肥料類將大腸桿菌及雜菌類納入規範,惟禽畜糞大多存在大腸桿菌、沙門氏菌…等,雖可能因堆肥發酵熟腐過程或乾燥加溫殺死部分有害菌,卻未能確保禽畜糞加工肥料已無有害菌,進而影響土壤微生物多樣性。為達土壤之永續利用,對於禽畜糞加工肥料之規定,肥料技術諮議會宜更加審慎,爰建議禽畜糞加工肥料亦應增列相關指標菌之規定。
撰稿人:林素惠
二、 議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肥料管理法、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肥料品目種類及規格
三、 探討研析
(一)農林漁牧業初級生產活動下所產出的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殘渣,目前再利用方式大部分以現地、集中堆肥,或作為飼料原料、直接餵飼畜禽動物等。2017年農業廢棄物產生量為4,714,070公噸,其中畜產類廢棄物多屬生物性廢棄物,包括禽畜糞217.8萬公噸及死廢畜禽4.5萬公噸。自行或委託業者回收發酵為有機質肥料或化製成飼料原料 。
(二)熟雞糞是生雞糞經過堆肥、發酵處理的產物,雖然能解決蟲卵、降低重金屬含量問題,然熟雞糞的處理過程大約要50天,也需要極大的空間來堆放,以現有的堆肥場而言,無法全部消化。此外,雞糞在堆肥過程中會造成生雞糞裡的氮肥流失,施肥效果下降,因此多數農民不以經發酵熟腐後之禽畜糞作為主要肥料。
四、 建議事項
(一)禽畜糞加工肥料應參考禽畜糞堆肥相關有害成分之標準
針對禽畜糞再利用管理,依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之適用於以家禽、畜糞混合硫酸等處哩,而後用火力乾燥、或加壓蒸煮後乾燥、或用熱風乾燥,並粉碎之禽畜糞加工肥料。惟因施作及使用後可能引來蠅蟲、環境及土壤之污染等因素,爰於2008年3月27日修正肥料品目種類及規格附表一之「五、有機質肥料類」項下,刪除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
農委會於2019年2月27日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編號一、(五)運作管理1.再利用為肥料產品者,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發酵或乾燥之設備或措施…。又恢復原於2008年3月27日已刪除之附表一、品目編號5-08將禽畜糞以乾燥設備或措施製程之禽畜糞加工肥料。
有關禽畜糞不論採取發酵或乾燥之製程,因禽畜所食用之飼料等因素,導致禽畜糞含有重金屬,是以,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針對有害成分(重金屬)規定為:砷不得超過25.0mg/kg,鎘不得超過2.0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mg/kg,汞不得超過1.0mg/kg,鎳不得超過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mg/kg,鋅不得超過500mg/kg,以維土壤免受污染。惟原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對於有害成分之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以乾基計),銅不得超過0.01%,鋅不超過0.05%規範之,相較於禽畜糞堆肥之規定,似有不足,建議禽畜糞加工肥料宜參考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所列各項有害成分之標準訂定之。
(二)經乾燥之禽畜糞加工肥料,為避免影響土壤微生物多樣性及永續利用,宜增列相關指標菌之標準
禽畜糞因飼養環境與糞便含水率的關係,其處理方式可分為直接乾燥與堆肥發酵。其中直接乾燥主要是將禽畜糞中的水分蒸發而達乾燥處理之目的。此方式乾燥處理後之雞糞做為有機肥利用時,恐因施用後遇水再度發酵,恐對作物根部造成傷害,也可能因害菌導致惡臭或蚊蠅孳生現象,進而影響施用地區土壤微生物多樣性。
依現行肥料種類及品目,僅微生物肥料類將大腸桿菌及雜菌類納入規範,惟禽畜糞大多存在大腸桿菌、沙門氏菌…等,雖可能因堆肥發酵熟腐過程或乾燥加溫殺死部分有害菌,卻未能確保禽畜糞加工肥料已無有害菌,進而影響土壤微生物多樣性。為達土壤之永續利用,對於禽畜糞加工肥料之規定,肥料技術諮議會宜更加審慎,爰建議禽畜糞加工肥料亦應增列相關指標菌之規定。
撰稿人:林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