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安全及事故調查機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08年5月
更新日期:108年5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688
一、題目:鐵路行車安全及事故調查機制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鐵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去(107)年10月21日台鐵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恐反映台鐵長期漏洞。肇事司機員透過律師指出,列車主風泵之中空絲膜年久失修未處理,給予排除故障指示人員之指令亦未到位,顯示台鐵制度及教育訓練出問題。台鐵就此表示,現有普悠瑪列車中空絲模之汰換共需72套,事故發生後已緊急採購18套,近期又購置68套,數量足夠,預計今(108)年底前全部完成更換;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亦已規劃辦理。關於事故發生之通報標準作業程序,已訂有新的SOP規定,並要求段長及指導員每日隨乘四分之一機班,督導相關人員依規定辦理行車作業。另去年已成立營運安全處,專責台鐵營運及行車安全,並建立安全管理系統。
(二) 行政院普悠瑪調查小組認為,台鐵應立即檢討ATP(自動防護系統)隔離操作、通報、隔離訊號監視與確認,儘速完成普悠瑪列車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線路接線及測試,會同日本原廠查明主風泵異常根本原因及改善,執行普悠瑪列車特檢與加強主風泵保養,改善軌道平整、復原擋碴牆及確認護軌長度足夠,並分別以組織、設備、程序、人員及環境等5層面提出18項整體性改善建議,如建置現代化維修管理資訊系統,全面檢核列車主風泵檢修規定與故障排除作業程序,改善設備採購履約管理、驗收與保固作業,優化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辨識與告警功能及建立ATP隔離時列車自動限速運轉機制等;檢討車輛異常或故障通報、應變處置與運轉決策程序,明定列車出庫檢查、異常處置及臨時檢修程序;提升第一線人員正確認識ATP系統功能,加強列車檢查、異常通報、故障排除及臨時檢修教育訓練,加強司機員運轉操作、執勤考核機制及強化濫用藥物檢驗等事項。
(三) 鐵路行車安全機制:依鐵路法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4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以及鐵路機車、車輛之檢修,並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對於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亦應辦理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依同法第41條及第44條之1規定,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及於必要時查核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等情形,如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應命限期改善。準此,台鐵就鐵路之軌道設施、機車車輛檢修及人員訓練等事項,應負確保行車安全之責;交通部就台鐵是否依法辦理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則應負行政監督之責。
(四) 鐵路事故調查機制:依鐵路法第56條之5規定,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故普悠瑪號事故之資料蒐集與原因調查,依上開規定應由台鐵辦理並報交通部查驗;交通部則應聘請專家調查該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原因,以督促台鐵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惟運輸事故調查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正公布後,未來此類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作業,將由獨立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掌理,透過監理權與調查權之切割,提升運輸事故調查之效能及公信力。
四、建議事項
(一) 依行政院專案調查小組報告及台鐵調查發現,司機員、調度員及檢修員對普悠瑪號列車主風泵說法不一,導致其修復延誤;ATP遠端監控系統未接線,導致台鐵無法立即掌握列車狀況。如認為上開情事涉有普悠瑪號採購案之設計、驗收缺失,維修手冊不完善,價值、效用減損,且造成相關損害,台鐵自應儘速依採購契約及相關法規,向日本供應商及英國勞氏認證驗證公司主張瑕疵擔保(保固)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二) 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表示,就飛安事故調查之專業作法言,普悠瑪事故之調查報告,因現場調查機制不完整,造成採證及量測資料不足,致其調查之完整性有欠缺。故將來運安會成立後,或可重新檢視案件相關事證資料;如認有必要,亦得研議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啟相關調查程序,以釐清事故真相,避免慘痛悲劇重演。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律:鐵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去(107)年10月21日台鐵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恐反映台鐵長期漏洞。肇事司機員透過律師指出,列車主風泵之中空絲膜年久失修未處理,給予排除故障指示人員之指令亦未到位,顯示台鐵制度及教育訓練出問題。台鐵就此表示,現有普悠瑪列車中空絲模之汰換共需72套,事故發生後已緊急採購18套,近期又購置68套,數量足夠,預計今(108)年底前全部完成更換;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亦已規劃辦理。關於事故發生之通報標準作業程序,已訂有新的SOP規定,並要求段長及指導員每日隨乘四分之一機班,督導相關人員依規定辦理行車作業。另去年已成立營運安全處,專責台鐵營運及行車安全,並建立安全管理系統。
(二) 行政院普悠瑪調查小組認為,台鐵應立即檢討ATP(自動防護系統)隔離操作、通報、隔離訊號監視與確認,儘速完成普悠瑪列車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線路接線及測試,會同日本原廠查明主風泵異常根本原因及改善,執行普悠瑪列車特檢與加強主風泵保養,改善軌道平整、復原擋碴牆及確認護軌長度足夠,並分別以組織、設備、程序、人員及環境等5層面提出18項整體性改善建議,如建置現代化維修管理資訊系統,全面檢核列車主風泵檢修規定與故障排除作業程序,改善設備採購履約管理、驗收與保固作業,優化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辨識與告警功能及建立ATP隔離時列車自動限速運轉機制等;檢討車輛異常或故障通報、應變處置與運轉決策程序,明定列車出庫檢查、異常處置及臨時檢修程序;提升第一線人員正確認識ATP系統功能,加強列車檢查、異常通報、故障排除及臨時檢修教育訓練,加強司機員運轉操作、執勤考核機制及強化濫用藥物檢驗等事項。
(三) 鐵路行車安全機制:依鐵路法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4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以及鐵路機車、車輛之檢修,並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對於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亦應辦理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依同法第41條及第44條之1規定,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及於必要時查核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等情形,如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應命限期改善。準此,台鐵就鐵路之軌道設施、機車車輛檢修及人員訓練等事項,應負確保行車安全之責;交通部就台鐵是否依法辦理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則應負行政監督之責。
(四) 鐵路事故調查機制:依鐵路法第56條之5規定,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故普悠瑪號事故之資料蒐集與原因調查,依上開規定應由台鐵辦理並報交通部查驗;交通部則應聘請專家調查該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原因,以督促台鐵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惟運輸事故調查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正公布後,未來此類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作業,將由獨立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掌理,透過監理權與調查權之切割,提升運輸事故調查之效能及公信力。
四、建議事項
(一) 依行政院專案調查小組報告及台鐵調查發現,司機員、調度員及檢修員對普悠瑪號列車主風泵說法不一,導致其修復延誤;ATP遠端監控系統未接線,導致台鐵無法立即掌握列車狀況。如認為上開情事涉有普悠瑪號採購案之設計、驗收缺失,維修手冊不完善,價值、效用減損,且造成相關損害,台鐵自應儘速依採購契約及相關法規,向日本供應商及英國勞氏認證驗證公司主張瑕疵擔保(保固)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二) 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表示,就飛安事故調查之專業作法言,普悠瑪事故之調查報告,因現場調查機制不完整,造成採證及量測資料不足,致其調查之完整性有欠缺。故將來運安會成立後,或可重新檢視案件相關事證資料;如認有必要,亦得研議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啟相關調查程序,以釐清事故真相,避免慘痛悲劇重演。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