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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河川出海口堆置廢棄物、漂流木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6月 更新日期:108年6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邱垂發 編號:R00719
一、題目:處置河川出海口堆置廢棄物、漂流木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環境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近日桃園、彰化等地發生河川出海口出現廢棄物、漂流木堆置情事,再度引發各界對於河川水源等自然環境保護之重視。蓋此等環境污染事件,不僅對於人類居住之陸地生活環境產生立即性之污染威脅,甚者,若未能妥當處置,則該等污染範圍勢必會擴大至海洋污染,進而造成海洋資源嚴重損失,危及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導致人類生命、身體、健康等潛在長期危險之疑慮。是以,關於河川出海口堆置廢棄物、漂流木等污染情事之處置,確有必要予以審慎因應。
關於出海口廢棄物、漂流木之處置,為避免污染情事擴大,當以清除或搬運該等堆置物,為首要處置作法。惟在進行清除或搬運堆置物前,有以下概念宜先予釐清,始得進行相對應之積極處置作為。首先,廢棄物產生來源,除人類棄置行為所生外,亦可能是廢棄物掩埋處置未當,經雨水沖刷裸露而漂流至水體所致;其次,漂流木產生來源,多為颱風、豪大雨等災害侵蝕並流失樹木生長依附之土壤所致。因此,河川出海口推置廢棄物、漂流木之處置,其不僅涉及污染源規範機制之落實,亦牽涉現場堆置之物染物是否皆宜逕為直接清除或運離等相關問題,尚不宜一概而論。
四、建議事項
(一)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目標,減少廢棄物產出量;加強執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制,降低廢棄物進入水體之可能性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應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從而,即可在整體資源消費行為上,減少廢棄物產生量,舒緩環境污染發生之危害。另方面,資源在無法回收再利用前提下成為廢棄物後,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棄物清理法(下簡稱「廢清法」)明定有相關規範,以防止廢棄物污染環境,然就河川出海口堆置之廢棄物而言,其產生來源可能來自直接棄置廢棄物於水體之行為,亦可能是透過非法掩埋行為後,經雨水沖刷掩埋體而溢流至水體中。無論是直接棄置或非法掩埋而裸露溢流廢棄物至水體等行為,皆非廢棄物清理法容許之清除處理方式,依法皆得予以處罰,例如:廢清法第27條規定禁止於水體上為污染或棄置行為、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共同或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違反上述規定者,同法第45條、第50條皆明定有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效果。因此,為降低廢棄物進入水體之可能性,應加強執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制之落實,避免非法棄置或掩埋廢棄物行為之發生。
(二)漂流木須經清理註記程序,認定非屬國有林木後,始得依損害或瑕疵程度,予以資源再利用或依廢棄物清理
漂流木性質,若屬國有土地產出者,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乃屬國有財產;另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是以,河川口漂流木之處置,即首應在確認該等漂流木之所有權歸屬,若非經註記為國有財產者,則自可允許由當地居民自由檢持清理,亦即,對於該等非屬國有之漂流木,可依其損害或瑕疵程度,依(一)所述,予以資源再利用,或視為廢棄物進行清除、處理。
(三)強化水土保持理念,保育山坡地水土資源,減少土壤流失,並落實國人環境保護教育,從根養成愛護環境意識
漂流木產生來源既在於災害造成樹木賴以生存之土壤流失所致,則攸關林木之水土保持,其重要性即不言而喻。是以,正本清源而言,為杜絕河川口漂流木產生,即應強化水土保持法所定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等理念,方能在源頭上減少漂流木發生之可能性。其次,就整體環境而言,無論是人類居住地或林地、河川、岸地、海洋等,皆為人類生存環境,基於地球資源有限性,須永續發展的理念,如何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等目的,環境保護教育的推廣與確實施行,才是確保上述強制性法律規範落實執行的根本之道。就此,相關主管機關應強化各該主管法律之執法,方能有效保育水土並深耕環保意識。

撰稿人:邱垂發